——市纪委监察局通报六起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 近两年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553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93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0人,科级干部7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6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3193万多元。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大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的要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现将近两年来查处的基层党员干部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茂名市第五中学原校长谭炳南贪污受贿案 经调查,2002—2005年,茂名市第五中学原校长谭炳南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侵吞学校公款13.4万多元,收受他人贿赂7.8万元。2008年9月2日,谭炳南被茂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总和刑期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10月7日,茂南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谭炳南开除党籍的处分。10月10日,茂南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谭炳南行政开除的处分。 二、茂港区羊角镇安监所原副所长李志东破坏选举案 经调查,2008年4月27日,羊角镇爱群村委会举行村委会主任换届选举,李亚星和李干新竞选爱群村委会主任。李志东(李亚星儿子,羊角镇安监所原副所长)听说有人在九尾冲村用小汽车运送选票,认为选举不公平,于是打电话叫人到九尾冲村至高水路的路口拦截运送票箱的小汽车,将高水公路双向来往的车辆拦停,致使交通中断,大量车辆被滞留。李志东等人不顾现场维持交通秩序的治安民警和交通民警的劝阻继续堵塞交通,严重影响了省道S280和高水公路的正常交通秩序。2008年4月28日,李志东被茂港区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10月28日被茂港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12月2日,羊角镇政府将李志东解聘辞退。12月24日,茂港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志东开除党籍的处分。 三、信宜市怀乡镇富多村原村支部书记张良珍等人职务侵占案 经调查,2004年至2008年间,信宜市怀乡镇富多村委会干部以发放“工资补贴”为名,先后侵占村集体资产合计72810元,其中:张良珍14742元,周超16492元,何桂华14742元,周六荣14742元,周建华12092元。2008年11月,信宜市人民法院对信宜市怀乡镇富多村干部张良珍等人作出了判决:张良珍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周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何桂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周六荣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周建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12月5日,信宜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张良珍、周超、何桂华、周六荣、周建华开除党籍的处分。 四、高州市深镇镇维稳办原主任胡昌林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案 经调查,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高州市深镇镇维稳办原主任胡昌林与吴均清通过黎运才联系社会上的“办证公司”仿造了陈雪珍、黄汉武等12人在高州市人民医院的住院资料及发票,再由胡昌林转发给有关农户拿到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共得款44292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鉴于胡昌林在调查期间,能主动交代问题、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有自首从轻情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诈骗公私财物的有关规定,2008年6月16日,经高州市纪委常委会和监察局局长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胡昌林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销其深镇镇维稳办主任职务的处分。 五、化州市播扬镇卫生院防疫组乱收费案 经调查,2007年3月28日至5月19日间,化州市播扬镇卫生院违反有关规定,同意不能独立核算的院内机构——防疫组独立核算。该院防疫组受利益驱动,不顾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在播扬镇范围内的学校开展大批量接种乙脑疫苗工作,进行群体性接种;使用国家规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第一类乙脑疫苗进行接种收费,接种第二类乙脑疫苗提高标准收费,共获取非法利润11.53万元,并滥发奖金,在播扬镇干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在该防疫组经济独立核算期间,组织组内结算时,销毁了乙脑疫苗接种记录和财会凭证。以上违规违纪行为,防疫组组长梁伟应负主要责任,该院院长梁世杰应负主要领导责任。2008年3月26日,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给予梁伟开除留用两年的处分;2008年8月11日,化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梁世杰党内警告的处分;化州市卫生局就播扬镇卫生院防疫组的违规行为在化州市卫生系统进行通报。 六、电白县博贺镇自来水公司侵害群众利益案 经调查,2002至2005年间,电白县博贺镇自来水公司为达到多收水费牟取暴利的目的,该公司副经理陈伟光多次指使公司维修班班长周模、安装队队长林喜、仓库管理员邱冠,调快用户水表,调快幅度最高达50%,并对不服管理的用户强行停水或“罚款”。4年来,该公司共骗取222名用户的水费共计人民币16万多元。2007年4月,该公司有关责任人因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刑。其中:陈伟光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林喜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周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邱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2007年7月30日,电白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陈伟光、林喜、周模、邱冠开除党籍的处分。(纪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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