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相关处理意见,解决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社保有关问题 记者日前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为妥善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保问题,于最近出台了《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原在本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 处理意见适用范围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员告诉记者,处理意见适用范围为:1978年6月1日至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市直职工截止到1995年6月30日,原属茂石化公司职工截止到1996年12月31日)前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原企业是指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茂石化公司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后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的本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军队企业和原改制破产的企业以及茂名农垦局所属农场;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如何办理养老保险缴费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原在本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具体是: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处理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的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如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处理意见规定,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缴清全部费用后,按粤府[2006]96号文的有关规定,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具体是:对选择一次性缴费时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缴清全部费用时所在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领取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适用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计发办法;现已在本市内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按照处理意见申请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后,其原已经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个人帐户养老金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在处理意见实施前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申请人,从本人提出申领待遇的次月起核发基本养老金。 档案审核及具体经办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原在本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由其原单位属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茂名农垦局所属农场由农垦社会保险管理处负责)审核后并按要求办理缴费手续。(成城 江允武 车子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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