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南区法院对一宗抢劫、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参与抢劫、盗窃而作案时未满18岁的王某被法院依法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8000元。 只有初中文化的王某,1989年出生于粤西一个偏远的小山村,由于文化素质不高,又没有什么专长,王某一直没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处于无业状态。2006年年中,整天闲散游荡的王某打起了歪主意,谋划起靠抢劫、盗窃发横财的事情。2006年8月中旬,王某以3000元的价格从一刘姓男子处购买了一把左轮手枪伺机作案。2006年9月16日23时许,经密谋后,王某伙同温某等五人(均已判刑)驾驶一辆小汽车窜到东莞市塘厦镇某川菜馆附近潜伏,伺机抢劫该川菜馆内所设的赌场。次日凌晨2时许,王某等五人进入川菜馆二楼的一个房间内,分工合作,留一人在门口把守望风,王某持一把左轮手枪,绰号叫“阿猫”的持一把来福枪,另两人各持一把菜刀,对正在进行赌博的亚湘(化名)等八人进行威胁恐吓,控制现场后,王某用携带来的行李袋将现场抢得的赃款、赃物装走,共抢得人民币3万多元、港币3千元、美元1百元以及白金项链2条、手机2部、银行卡2张(抢得物品价值8千多元),得手后五人坐上前来接应的由温某驾驶的小汽车逃离现场。法院还查明,王某伙同刘某等人(已判刑)先后于2007年3月4日、3月24日和5月5日携带作案工具窜到茂名市新福路、电白县罗坑水库和阳西县沙扒镇,分别盗走丰田佳美小汽车、警兴本田小汽车和马自达626小汽车各一辆,价值人民币105000元。 法院认为,王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持枪胁迫等手段取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时,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窃取公民财物,参与盗窃三次,窃得小汽车三辆,盗窃财物总值人民币10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予数罪并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张伍 李广高) |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