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获刑十四年 近日,在茂名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欧某被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得知这一消息后,受骗的吴亮(化名)终于松了一口气。 2005年8月份,吴亮经朋友介绍认识欧某,交往一段时间后,两人达成了合作买卖焦化燃料油的协议。按约定,吴亮将燃料油拉到佛山,欧某收货后支付货款。从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吴亮先后从茂名发货卖给欧某燃料油200多吨,欧某收货后均按时支付货款。2006年3月6日,吴亮按照约定以每吨3580元的价格从茂名运送45.78吨焦化燃料油到佛山交付给欧某,欧某收货后随即转卖给南海某陶瓷厂并收取了全部货款。但当吴亮要求欧某支付该批燃料油货款163892元时,欧某却以没有现金为由拒绝支付。几天后,因吴亮一再催讨货款,不想支付货款的欧某就开具一张18万元的空头支票(该支票出票人帐号余额为821.97元)给吴亮。发现拿到的是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并在又多次向欧某催收货款未果后,吴亮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欧某陆续共归还了10万元货款,余款至今未付。 2007年4月18日,欧某与茂名市某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某公司每月供应欧某1200吨燃料油,欧某在燃料油运送到其指定的地点后十五天内将货款汇入某公司帐户。协议签定后,某公司按欧某要求向欧某发送第一批燃料油,欧某收货后当即付清了货款。2007年4月下旬,某公司再次按欧某的要求,以每吨3550元的价格向欧某供应燃料油281.7吨,但这次欧某收货并转卖他人后拒不支付1000035元货款。经茂名市某公司多次催收,欧某伙同其一赖姓朋友分别于2007年的7月19日、8月24日和8月25日出具三张不能兑现的金额分别100万、50万和50万的空头支票。茂名市某公司发现被骗后,抓紧向欧某催收货款,躲避不开的欧某在2007年10月1日出具书面收货凭证证实收到某公司货物而未付货款后,又于2007年10月30日和2008年1月13日两次开出金额分别为100万的空头支票给茂名市某公司。其后,欧某一直躲避潜逃至2008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该笔货款至今分文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货物,骗取货物价值1163892元(案发后退赃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于是法院依法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欧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张伍 李广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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