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称网络交友须谨慎,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同是通过网络认识,一女子被骗人民币129600元,另一女子则惨遭强奸!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的这两个案件,再次向人们敲响警钟:网络交友须谨慎! 案例一 网恋被骗近13万元 2007年7月,通过网上QQ,刘某恒与潘某梅相识了。刘某恒自称在茂名市交通局工作,未婚。随后,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潘某梅谈恋爱,并以“提干、集资建房”等虚构事实向潘某梅骗取钱财;他还伪造与潘某梅的结婚证,进一步取得了潘某梅的信任。至2008年4月,刘某恒先后骗得潘某梅的人民币136000元。期间,他曾交回6400元给潘某梅。 去年5月8日,刘某恒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同年11月11日,茂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刘某恒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认定,刘某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的钱财达人民币129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被告人刘某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例二 与网友出游遭强奸 2008年7月12日晚,电白县人杨某亮和杨某阳,与另一同伙驾小轿车窜到茂名市区,以在茂名玩为由,杨某亮约在网上认识的女青年江某霞出来。后杨某亮、杨某阳及同伙,驾车将江某霞带到电白县罗坑镇罗坑水库边的某建筑物处,采取胁迫手段,对江某霞进行了轮奸。根据现场提取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去年12月4日,电白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亮、杨某阳的行为均已构成了强奸罪,应予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亮、杨某阳犯强奸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两人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反思 网络交友须谨慎 法律界人士认为,结交网友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在未确定对方确实值得信赖时,不应轻易、过多地透露自己的个人资料(如姓名、电话、住址、信用卡账号等);如果网友提出见面要求,不要贸然赴约;即使赴约,也应特别提高警惕,最好由多名亲友陪同前往,并选择安全、人多的公众场所作为约会地点;见面时,勿将财物轻易借给对方使用,以免自己受到人身或财产侵害。同时,人们应加强自身素养,遇事不惊慌,多想多分析,思想成熟的人不容易上当受骗。 此外,有关人士指出,网络交友应做到“二要、三不”:即家长要多关心,留意孩子的动态;要和孩子分析如何正确对待网友;不沉迷网络交友,不暴露真实的个人资料,不私下交往。(黎斯 邹辉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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