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
无端猜疑起杀心 残害他人法不容
故意杀人罪犯李某昨被执行死刑 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故意杀人罪犯李有福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7年5月17日下午,李有福在被害人杨某(女,殁年27岁)屋后的稻田里除虫时,与杨某发生口角。李有福心生愤恨,又因怀疑其妻外出打工是杨某的家人唆使所致,遂产生报复杀人之念。当日16时许,李有福携带一把斧头闯入杨某家中,见杨某5岁之子李某明正在屋内玩耍,便持斧头猛砍李某明的颈部数下,致李某明当场死亡。当杨某闻讯冲上前阻拦时,被李有福持斧头砍中脸部,杨某逃出门外,李有福紧紧追撵,杨某在奔跑中摔倒在地,李有福又持斧头朝杨某的头部、背部等处猛砍数下,致杨某当场死亡。之后,李有福向村干部投案,并等待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有福因无端猜疑而迁怒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有福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有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李有福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杨洪波 杨林) |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