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
先施暴行抢锁匙然后开门抢玉器
近日,茂南法院对一抢劫案进行一审判决,先捉走店员拿到锁匙再开店门抢玉器、古董的莫某、招某、江某分别被判处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 2008年8月初,莫某、招某、江某伙同“健仔”(另案处理)等人密谋抢劫官山路某收藏服务部的玉器、古董、古钱币等财物。2008年8月31日19时许,莫某、招某、江某伙同“健仔”驾驶一辆面包车到市官渡桥西侧河堤处,伺机将路过的该服务部的工作人员田某强行捉上车并带至茂南区金塘镇内一个偏远的小山坡,胁迫田某交出服务部的店门锁匙。莫某等三人赶到市官山路某收藏服务部,用胁迫拿到的锁匙打开店门抢走里面存放的玉器、古董、钱币等物品(经鉴定该批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92474郾60元)。得手后,莫某等人将抢劫得来的大部分赃物销赃给一名秦姓男子,剩下的赃物准备带到珠海市销赃。2008年9月11日,公安民警在茂湛高速公路入口将莫某、招某人赃并获,缴获两人欲携带到珠海销赃的抢劫赃物一批。其后,公安机关根据莫某、招某的交待,在市区的岭咀村出租屋将江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莫某、招某、江某无视国法,结伙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抢劫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此,法院依法一审以犯抢劫罪,各判处莫某和招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江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8000元。(张伍 李广高) |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