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
因积怨竟持刀枪砍杀他人
因与他人有积怨,为寻仇敌报复而伙同多人持枪、刀在公共场所进行袭击砍杀。日前,经最高法院核准,主犯何锋已伏法。 被告人何锋及赖某海等,与何某锋、何某新等人素有积怨,曾多次相互打斗。2005年12月26日,何锋等人在高州市分界圩将何某锋等人打伤后,再次聚众商议报复何某锋。2006年1月7日14时许,何锋发现何某锋、何某新在茂港区羊角大同圩方向出现,即纠集赖某海、林某龙等人持事先准备好的刀枪前往羊角镇寻找何某锋。当在大同某网吧二楼发现正在上网的何某锋、何某新后,何锋立即持枪对准何某锋扣动扳机,但子弹未能击发。何某锋、何某新见状立即向网吧一楼逃避,何锋则持枪追赶,在楼梯转弯处,何锋再次扣动扳机,击中何某锋的背部。何某锋倒地后,何锋等人又上前持刀砍刺何某锋的手脚等部位,致何某锋当场死亡。作案后,何锋等人将作案用的枪、刀丢弃至羊角镇军地河中。 同年4月26日,何锋被抓获归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7年10月16日,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何锋犯故意伤害罪,情节特别恶劣,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依法判处何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何锋不服,提起上诉。去年7月,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黎斯 邹辉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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