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飞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高飞公司)资产得以顺利变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得以最终通过,企业职工拿到了安置费,租赁经营的台商自愿迁离,随着市中院一纸破产程序终结民事裁定书的下达,一起历时10年的企业破产案圆满终结,这也是我市审结的首例中外合资企业破产案。 破产前期一波三折 高飞公司原是一家投资规模超3000万元、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的中外合资企业,始建于1988年,由当时高州县供销合作联社与美国飞达公司合资经营,经营期限20年。在合营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致成诉讼,公司因故停产停业。2000年5月28日,经茂名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的穿针引线,高飞公司与台湾金内冠冷冻食品公司(下称台商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由台商公司租赁高飞公司的房屋及机械设备进行经营,租期10年。2000年11月27日,中国银行茂名分行和中国银行高州支行以高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市中院申请其破产。市中院受理后,2000年6月20日高飞公司提出和解整顿申请,2002年1月28日债权人中国银行茂名分行和中国银行高州支行与债务人高飞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高飞公司进行整顿。2002年2月21日,市中院公告中止该案破产程序。2003年3月6日,中国银行茂名分行和中国银行高州支行认为整顿无效,提请恢复破产程序。2003年4月18日,市中院裁定宣告高飞公司破产还债,并依法指定清算组接管了高飞公司。 破产清算遭遇“马拉松” “难度大,情况复杂”,这是所有参与高飞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人员的共同感受。该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转入清算程序后, 由于厂区内的土地与房屋产权主体不一致,即房屋是高飞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是高州供销合作联社的,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高飞公司租用高州供销合作联社的土地进行经营,土地不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处置,只卖房不卖地,公司财产几经公开拍卖一直未能顺利处置变现。 另外,高飞公司破产前除拖欠银行等44家债权人债务2100多万元外,还拖欠在册数十名职工和数百名临工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63万多元未予支付。由于高飞公司的主要财产为厂区内的房屋和机械设备,这些财产在破产前大部分已经抵押给债权人,对职工的“历史欠帐”太多,即使财产顺利变现,职工安置问题也难以解决。 各种矛盾交相缠绕,悬而未决,整体破产清算工作一度搁浅。这也成为茂名、高州两地市领导及社会高度关注的“老大难”企业。 实践中的有情操作 案件自2008年转交市中院民四庭审理后,也曾面临同样困难。为妥善审结这一棘手案,该庭及时调整了工作思路,制定了“法情兼顾、既破又立” 的工作策略,想方设法实现企业资产变现,强力推进职工安置。 为此,承办法官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及清算组多次与高州供销合作联社进行了面对面的坦诚沟通、交流和协商,建议其将土地与高飞公司的房屋捆绑拍卖,并建议其积极回购或动员下属企业积极参与竞买,发挥财产效用。同时,通过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台商协会和主管院领导的大力支持,设法联系远在福建投资经营的台商来茂谈判,召集各方开会商议,从政治的高度最大限度化解租赁双方的怨气,妥善解决台商租赁的遗留问题。在财产拍卖程序上做足功夫,拍卖前及时通知台商,建议其积极参与竞卖,充分发挥其对设备运转熟悉及资金优势,为地方招商引资、经济发展再作贡献。就职工安置最关心的拖欠社保费滞纳金问题,考虑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不属破产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分配中支付的实际情况,通过争取高州市政府的支持,依法向高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建议免收公司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使职工们深深体会到党委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 如此一来,承办法官的真诚深深打动了有意向购买高飞公司财产的高州供销合作联社和台商公司等多家客户,破产资产的变现再次提交公开拍卖,最终由高州供销合作联社下属企业竞得,顺利实现了资产变现,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权得到了100%的清偿,其他44家债权人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也无一异议。在财产拍卖成交后,承办法官又及时指导清算组与台商完成了财产的交接手续,台商公司顺利迁离,双方租赁合同依法终止。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审结。(邹辉球 刘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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