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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
一男子转让摩托不过户接罚单3500元(图)
2010-06-07 19:03:25  来源:名升网 【 繁体】 评论:0

市区油城路与高凉路交汇处的交通岗是陈某多次守候的地方

当初签订的转让协议,是陈某唯一值得安慰的证据

  近日,电白县旦场镇旦河某村男青年陈某极为烦恼:两年前,他把自己名下的一辆摩托车卖给他人,当时怕麻烦,只和对方签定转让协议,而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想不到的是,今年以来,他连续收到交警部门寄来的交通违章罚款单,累计罚款达到3500元。陈某称,他现在已经找不到摩托车的使用人,也不知道摩托被卖到何处,为消除违章记录和避免该摩托继续违章,他只好从电白旦场来到茂名市区,在交通岗处守望,希望能找到该摩托。

  摩托原车主:频收交通罚单,无奈上路寻车

  记者在茂名市区油城路与高凉路交汇处的交通岗附近见到了陈某,当时正是下午上班高峰期,路上车来人往。陈某站在该交通岗附近的人行道上,望着往来的摩托车,希望能找到两年前卖给别人的那辆摩托车。陈某称,他所收到的交通违章罚款单,大部分违章地点都是油城路与高凉路交汇处的交通岗,这说明他卖给别人的那辆摩托车经常由此经过,虽然希望渺茫,但他仍然争取,只要能找到该摩托,就能知道是谁经常骑着那辆摩托车在闯红灯。

  陈某随后向记者展示了相关证件和所收到的交通违章处理通知书。记者见到,陈某所收到的交通违章处理通知书已经达8封,累计罚款3500元。更让陈某担心的是,他可能还会继续收到交通违章处理通知书,罚款会继续增加。记者了解到,陈某所提及的摩托车是珠江牌女装摩托车,购买于2004年,2006年12月卖给电白树仔某车行的老板梁某,梁某随后把摩托车卖给了电白陈村的李某。据陈某称,当时因双方怕麻烦,也为了省下办理过户手续的钱,双方只是签订了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上明确写到,今后摩托车所发生的一切事情,均与原车主无关。陈某原以为,只要签订了这样的转让协议,今后摩托车发生的事情就与自己无关了。岂不料,摩托车转让后,他竟然收到了那么多交通违章处理通知书,他致电交警部门,得知摩托车违章,交通部门会根据摩托车的登记资料,把交通违章处理通知书寄给摩托车所有人。陈某的摩托车虽然已经转让,但没有办理过户,该摩托车的登记地址和所有人依然不变。

  陈某说,他很后悔当初没有办理摩托车转让手续,以为签订转让协议就可以了,摩托车卖出去之后,自从2009年2月收到第一份交通违章处理通知书以来,至今他已经连续收到8封交通违章处理通知书,交通罚款累积达到3500元。他最担心的是,他所卖掉的那辆珠江牌女装摩托车还会被别人驾驶着经常闯红灯,交通违章处理通知书还会源源不断地寄到他家来。自收到第一份交通违章通知书,他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经常为此事感到烦恼,他找到当时交易的车行,被告知摩托车卖到了电白陈村,根据协议书上的地址,他来到陈村寻找,但被告知没此人。陈某告诉记者,摩托车已经不知道卖到哪里了,也许已经被交易了多次。陈某还担心,要是别人驾驶那辆摩托车,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他还得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了解,今年以来,陈某已经多次从电白来到茂名市区,在市区各主要交通路口观望,希望能见到他卖掉的那辆摩托车。陈某说,要是找着摩托车,一定要和对方办理摩托车过户手续,要求对方把交通违章罚款交清。可是,每次满怀希望出来,都是失望地回去,他连摩托车的影子都没见着。陈某希望他的遭遇能够引起大家的关注,在今后的车辆转让过程中,务必办理过户手续。

  交通部门:车辆转让不过户隐患多

  记者根据交通违章处理通知书上的联系电话,致电茂名市交警支队一大队,相关民警表示,摩托车有闯红灯、不按道路指示行驶等交通违章行为而被电子眼拍摄,交通部门只能根据摩托车的登记档案,把违章处理通知书寄往车辆所有人。陈某的摩托车虽然已经转让,但摩托车登记档案不变,该摩托车交通违章,违章通知书仍然是寄给陈某,陈某可以自行缴纳交通违章罚款,再向摩托车驾驶者索要赔偿,还可以要求摩托车驾驶者代交清交通罚款。如果交通违章不及时消除,又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的话,陈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他应是处理的主体,需承担主要责任。

  交警部门提醒,摩托车转让不过户,往往会引来麻烦。原车主把车辆卖给他人,又有转让协议的话,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没签订相关协议,且找不到摩托车实际使用人的话,则摩托车原车主,也即摩托车所有人,需承担主要责任。要是摩托车被别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原车主又提供不了有效证据,事故当事人有权要求车主负连带责任,垫付医药费等。

  律师说法:车辆过户才能受法律保护

  摩托车转让不过户,私底下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在找不到摩托车被卖到何处的情况下,原车主是否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该车?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相关律师,得知摩托车转让,买卖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只能说明摩托车的所有权,及摩托车归谁所有。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车辆买卖交易中虽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但只要车辆交付了买家,那么车辆的所有权立即发生转移,原车主就不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所称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基于对公示登记资料的信赖而发生交易的第三人。此外,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上应当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但一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理,车辆原车主很可能会牵涉其中,被交通事故受害者连同交通肇事者一起起诉,要是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则交警部门只能根据车辆登记资料,找到车辆所有人进行调查处理,要是车辆所有人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不是车辆所有人和驾驶者,则有可能逃脱不了交通事故的责任。车辆转让或者买卖,只有办理过户手续,才能真正享受法律保护。

  至于原车主是否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摩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车辆自交付之后,所有权属于购买者,原车主不再享有车辆的使用权和处理权。

  记者手记:图一时方便,引诸多不便

  陈某的遭遇不是个案,却是个典型。当初的摩托转让,只是为了方便。岂料转让之后,麻烦不断,交通罚单纷至沓来。怎么办?无奈之下,他从电白旦场来到茂名市区,在交通岗附近蹲守起来,希望能见着当初卖掉的那辆摩托车。但人海茫茫,他坚守的背影,能不能换来一丝希望,不得而知。要是当初,能花点时间、金钱,到车管所办理摩托车过户手续,则对方闯更多的红灯,与陈某何关?陈某的经历是典型的,我们应引以为戒。此外,闯红灯、不按交通规则行车,是违法的危险行为,给自己、他人影响极大。当文明市民,还需遵守交通规则。(陈兴海

茂名时空网 www.mm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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