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市强奸案件时有发生,其中80%的案件发生在城郊及村镇。根据警方侦破的案件情况综合分析,涉案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为青少年,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案件中受侵害对象多为15至20岁涉世未深的女性,部分为在校学生。熟人或相识者作案占68.6%。 强奸犯罪是一种严重暴力犯罪,其行为严重侵害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历来对强奸犯罪案件高度重视,出重拳严厉打击。针对今年我市此类犯罪活动情况,市公安局已成立了专门工作组,由工作经验丰富的侦查员领衔,配合各地对强奸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全力缉捕。 文/通讯员 郭建光 记者 刘锋兰 【案件回放1】 1992年出生的阿梦(化名),通过互联网认识了年约18岁的男青年谢某。一段时间后,他们决定见面。阿梦搭乘公共汽车来到谢某所说的地点。见面后,却遭到谢某及其他几名男青年的轮奸。 案件特征: 从虚拟网络走到现实生活,到一个陌生的地方会见网友,甚至不知道对方的真名实姓。 警方分析: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上网聊天交友已成为现代人排解寂寞、相互交流的一种时髦方式。网络交友在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以其特有的虚幻性,产生许多不良的社会、法律后果。尤其是对于那些试图通过网络来缓解自己心情的年轻人来讲,要切实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把虚拟网络和现实生活分开看待。网络交友很多时候是通过语言给人以误觉,网络里飘着的七彩祥云,在现实生活中很有可能就是一个陷阱。 【案件回放2】 晓茜(化名)与一名初识的冯姓男子和一名叫“亚剑”的男子等人,凌晨2时许在酒吧喝酒。喝完酒后,冯姓男子等人将晓茜带到一乡镇招待所。冯姓男子与“亚剑”先后对晓茜强奸。 案件特征: 与初识的朋友,或朋友的朋友等一大帮人喝酒到深更半夜,然后施害人以护送回家等理由,将受害人带至乡镇宾馆、出租屋或野外施暴。 警方分析: 在已发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受害人轻信同学或社会朋友,并随意随同外出,自身又缺乏起码的认知和防备心理以及自我保护等防范意识,极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 处于青春发育期的青少年,有一部分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其家庭疏于监管,容易被涩情信息及丑恶现象污染。青少年多有从众心理,自控能力差,不考虑后果,造成此类案件有低龄化、多人参与等特点。 【案件回放3】 一名15岁少女凌晨4时多到派出所报案,称约40分钟前,自己在某水库附近被一男子强奸。 案件特征: 单身女子深夜独自外出,极容易成为性侵害对象。 警方分析: 时值深夜,单独一人在偏僻的地方,给不法分子实施侵害提供了机会。虽然被害人有反抗、呼救行为,但因为地处偏僻,无法及时或没有可能被人发现并获得救助。 要净化社会风气,加强青少年性教育 云南警官学院教师 刘敬平 据有关人士统计,近年来我国青少年性犯罪案件比例增加,约占青少年涉嫌犯罪案件数的六成,年龄趋于低龄化。青少年性犯罪问题凸显,并呈高发态势,这已成为一大社会难题。 青少年性犯罪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性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及政府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防范和控制的合力。首先,要净化社会风气,要加强各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络等领域的监督和管理,开展健康、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其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性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性道德意识。再次,要加强对传播淫秽物品类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重拳打黄。最后,要加强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扶和矫治工作,充分利用家庭、学校、社区、司法及社会的力量,广泛参与,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帮教,使其知法、懂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 【专家观点】 女性必须提高性防范意识 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苏海 强奸犯罪是严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性暴力犯罪,世界各国一直予以严厉打击,尽管如此,强奸犯罪在各国仍有上升趋势。 全社会(特别是学校和家庭)应高度重视并认识强奸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把预防强奸犯罪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系统工作来抓。在学校,老师要通过有效途径向学生传授防范性犯罪的方式、方法;在家庭,父母要教育子女如何与人交往相处(尤其是与陌生人交往),以及预防性侵害的知识和技能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防范强奸犯罪的整体意识和综合能力,使强奸犯罪没有生存的土壤和环境。 女性(尤其是青少年女性)必须加强性权利意识和性防范意识,避免陷入易于被强奸的情形,克服自身存在的不良行为。 以公、检、法、司为主,全社会要步调一致,形成打击强奸犯罪的合力,使任何强奸犯罪分子都逃不过法律的严惩。女性一旦被辱,切莫“私了”,要尽力保存证据,及时报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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