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召开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会议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邢太安 举报宣传周期间,邢太安检察长和李涛副检察长在接待群众来访 近年来,在各级人代会和政协会上,依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热点话题,呼声一年比一年强烈,要求一年比一年高。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都把查办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案件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关心、关注也达到了空前程度。 实际上,单纯的渎职犯罪行为并不多,根据多年来查办案件的实践表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背后往往隐藏着索贿受贿等腐败行为。渎职失职掩盖权钱交易,权钱交易助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者相伴而生,相互交织。目前,有力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已在全社会达成共识,但是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官员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没有消除当前普遍存在的对渎职侵权犯罪“忽视、容忍、谅解”的不良思想。从我国《刑法》规定的12个贪污贿赂类犯罪和43个渎职侵权类犯罪不难看出,反渎职侵权工作已成为检察工作反腐败斗争中发展空间最大的一个领域,而这个领域内的法律监督职能却还没有得到充分行使,因此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刻不容缓。 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的长期任务,需要做出不懈努力。今后全市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要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上有新成效。去年底,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提出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这为检察机关做好新时期法律监督工作,做好反渎职侵权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正确把握好政策法律的界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自觉把反渎职侵权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抓住办案重点,在办好案件的同时,做到党委满意、群众满意。(二)要在争当做好“三个角色”上有新表现。今年以来,我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以做好党的忠诚卫士、法律的守护神、人民满意的检察官为目标,不断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我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干警必须服从大局,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为动力,努力践行做好“三个角色”的庄严承诺,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职能,以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满足人民的期待。(三)要在推进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协调发展上有新突破。办案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生命,不办案,反渎职侵权工作就会失去应有的价值。一定的办案数量是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的前提,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不能是一句空话,我市两级检察院要切实增强查办案件的信心和勇气,无论涉及什么部门什么人,都要敢于突破阻力和干扰,一查到底。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力度,不光要体现在办案的数量上,同时,也要进一步提高办案的质量,注重办案的效果,要把办案质量和效果建立在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的基础上。在这里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要重视做好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后半篇文章”,即惩治不能代替预防,两级院还要选择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多发的行业系统开展预防工作,共同构建防范机制。(四)要在营^造**渎职侵权工作的执法环境上有新改善。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对查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案件、重大事项以及困难和阻力,及时报告上级院出面协调。向领导汇报案件,一定要争取主动,把事实讲明,把法律讲清,讲到位。要加强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上街设点、发放宣传材料、举办图片展览等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关注和支持反渎职侵权工作。努力营造一个群众拥护、社会支持、党委依赖的执法办案环境。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明确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反渎职侵权干警们作为反腐败战线的前沿斗士,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彰显法律尊严的神圣职责,当好三个角色:党的忠诚卫士、法律的守护神、人民满意的检察官,积极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为深入推进茂名市政治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新贡献。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数稳步增加 根据全国统一部署,2007年6月茂名市两级检察院内设机构“渎职侵权检察科”先后升格为“反渎职侵权局”,我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抓住升格设局的契机,统一机构名称,加强机构建设,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充实增强办案力量,不断完善装备保障。目前各局基本下设了渎侦一科、渎侦二科,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先后共配备反渎职侵权干警53人。 自2007年6月至今的短短三年时间里,茂名市两级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下,在社会各界广大群众的支持关心下,坚决贯彻中央反腐败决策部署,以办案为中心,不断加大办案力量,克服“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等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查办案件,立案件数、人数稳步增加,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81件,立案44件54人,移送公诉部门30件40人,其中要案2件、特大案件8件、重大案件8件,查办政协委员2人、县处级领导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22.6万元,没有出现无罪判决、超期羁押的现象。今年6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的反渎职侵权工作给予充分肯定:茂名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2009年和今年1月至5月的反渎职侵权工作、立案和人数均保持在全省前五名,并将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号召全省检察机关参考借鉴。 案例一 及时介入调查 狱长渎职受审 2009年3月,互联网曝光了茂名监狱内长期存在服刑犯人吸贩毒及赌博现象,这在社会中引起极大反响,也引起了中央及省、市领导的高度重视。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反渎局领导对这一线索高度重视,靠前指挥,经过不懈努力,最终查明:茂名监狱原副监狱长李某某在分管茂名监狱狱政科、狱侦科等工作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监狱内犯人使用手机、吸毒、贩毒等问题和案件查处不力,多次将吸毒、贩毒案件作一般的行政处分了事,致使茂名监狱内犯人吸毒、贩毒案件屡屡出现,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事实。2009年8月24日该院反渎局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李某某立案侦查,今年4月8日茂南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李某某玩忽职守案的查处有效地促使监狱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及时消除了负面社会影响,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严查安监渎职犯罪 安抚爆炸事故亡灵 2008年11月16日18时30分左右,电白县树仔镇山尾村委会下排村发生了一起非法生产爆竹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四条鲜活的生命在瞬间停止了呼吸,还有两人在饱受严重伤痛的折磨。茂名市检察院反渎局及时介入调查,发现电白县树仔镇政府有关领导在安全生产及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中存在渎职行为,于是督办电白县检察院办理此案。电白县检察院反渎局通过调查发现:电白县树仔镇政府原副镇长谢某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原所长梁某某身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安全生成监督职能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11.16”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管理责任的事实。2009年4月10日电白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谢某某和梁某某立案侦查。2009年8月13日电白县法院对该两人以玩忽职守罪作出有罪判决。 通过对该案的查处,彰显出我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打击重大安全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的坚定决心,切实做到人民利益至上,切实为我市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秩序,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三 斗智斗勇扬利剑 副局长渎职落马 2004年,信宜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罗某某在执法过程中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处理的涉案车辆,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323470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经过一番斗智斗勇的较量2004年4月15日茂名市院渎职侵权检察科(反渎职侵权局前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罗某某立案侦查。2004年8月人民法院对罗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反渎职侵权工作的现状突出表现为“三难一大”,即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和阻力大。由于罗某某身为公安局副局长,在当地可谓位高权重,关系网错综复杂,并且主管办案工作,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所以该案属于典型的“三难一大”案件。此案的成功办理,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消除了负面社会影响,维护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案例四 镇官擅自卖地三百多亩 究其渎职力挽巨额损失 2007年12月广东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督办茂名高州市**街道办事处的有关领导将**林场三百多亩国有土地转让给私人老板建造私立学校,给国家造成几百万元的经济损失的案件。该局收到此线索后,于2008年1月迅速安排侦查人员开展大量初查工作,经过日以继夜奋战,侦查人员很快顺利、全面地查明:高州市**街道办原党委书记李某某、原主任钟某某擅自决定出让**林场的林地351.71亩(即234476.4平方米),及国土所原所长柯某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对李某某和钟某某的行为没有采取措施监督制止,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直接经济损失达572.1万元的事实。2008年3月市院反渎局遂分别对李某某和钟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柯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特大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通过办理此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4.6万元。 茂名市院反渎局依法查办的这两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促使发案单位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全力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维护茂名社会和谐稳定 ——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李涛 2010年,我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将重点抓好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记者就如何理解渎职侵权犯罪、今年我市检察机关将重点查办哪些渎职侵权犯罪等问题,专访了我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李涛。 记者(以下简称“记”):反渎职侵权局的职责是什么? 李涛(以下简称“李”):反渎职侵权局主要负责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权犯罪。 记:如何理解渎职侵权犯罪? 李:我国“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背《刑法》第九章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乱作为、该作为不作为、作为了但是不到位,都可能构成“渎职罪”。我国“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背《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相关条款,如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记: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有哪些? 李: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导致假冒伪劣产品、药品、食品泛滥。三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司法权,破坏公平正义,损坏法制权威。四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损坏群众的利益,造成恶劣的影响。五是破坏国家的管理秩序,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 记: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有哪几类? 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国家公务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记:今年我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重点是什么? 李:2010年,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主要查办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严肃查办侵害人民群众利益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所涉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重点抓好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和危害司法公正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突出查办有影响、有震动、损失数额巨大的重特大案件,特别是对渎职侵权背后的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要深挖细究,下大力气为国家和人民挽回损失。 记:公民如何向检察机关举报渎职侵权犯罪? 李: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可在话机上直接拨打号码,然后根据语音提示选择意向中的检察院说明举报事项。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是检察长接访日,我市的接访地点在市院信访接待室。向检察机关举报的方式有电话、信函、当面、网上、预约、传真、电报、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范围包括: 1、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具体包括: (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报复陷害罪;(7)破坏选举罪等7种犯罪案件。 2、刑法分则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包括: (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9)私放在押人员罪;(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16)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19)环境监管失职罪;(20)传染病防治失职罪;(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2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23)放纵走私罪;(24)商检徇私舞弊罪;(25)商检失职罪;(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27)动植物检疫失职罪;(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30)放行偷越国 (边)境人员罪;(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36)枉法仲裁罪等36种犯罪案件。 3、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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