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于1989年的郭某是茂名市西郊人,高中毕业后就读于就业前景看好的广州市某职业技术学院。可心术不正、满脑子歪点子的郭某毫不珍惜难得的机遇和美好的前程,打起了偷抢、勒索的犯罪勾当。最近,茂南区法院对其涉嫌盗窃、抢劫和敲诈勒索犯罪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和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3月11日上午,郭某去到市区迎宾路某花园×座×房,拧开防盗网进入室内,盗走屋主英子的手表一块、黄金戒子三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只、18K金项链一条、银链两条、翡翠玉器三只、镀金戒子三只及信用卡多张(上述物品共价值5311.4元)。当晚9时许,郭某持盗窃到的信用卡到银行柜员机提取了人民币5000元。其后,郭某把盗窃物品中的黄金戒子三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只拿到市区新华书店后面的“阿香”打金店出售,共重18克,得赃款人民币3000元。 第二天晚上7时许,郭某持刀及塑料枪等作案工具,再次进入上述套房,用透明胶布将英子的手脚绑住,抢走其人民币3000元及松下照相机一台(价值1274元)。实施了抢劫行为之后,疯狂无耻的郭某还强行脱下被害人的衣服,用抢到的照相机拍下了被害人的裸体照片。拍完裸罩后,郭某将被害人带下一楼,并在楼梯扶手上用透明胶布绑了一把水果刀方便被害人割开胶布自救。 同年6月9日,郭某持抢劫时拍摄到的裸罩对被害人英子进行敲诈勒索,要英子交一万元赎金赎回相片,后双方讨价还价,谈好以6000元赎回相片。第二天下午5时许,郭某在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抢劫时所拍摄的相片及部分赃物等物品。 法院认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暴力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入户秘密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总值人民币1031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还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应予数罪并罚。于是,法院一审依法作出判决: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张伍 李广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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