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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人民南路一少妇坠楼身亡 记者现场采访遭粗暴阻挠(图)
2010-09-21 08:14:20  来源:名升网 【 繁体】 评论:0

这辆运尸车离开时把一妇女碰倒

运尸车竟然摆着“记者用车”字牌

“黑衣男”指着记者说要弄死记者

  昨日凌晨3时许,一名少妇在市区人民南路西巷某楼坠楼身亡。昨日早晨6时许被楼下某餐饮店员工在地面厕所旁发现尸体。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数名男子出言恐吓、粗暴阻挠记者采访,抢夺采访摄影器材。

  采访现场 正常采访竟遭恶男阻挠

  昨日上午10时许,有市民报料:在市区人民南路有人跳楼了!记者接报后即刻赶往事发现场。事发地点位于人民南路西巷里的旧楼群里,现场较为平静,丝毫看不出数小时前发生过跳楼事件。有知情老伯指着事发的旧楼为记者指路,“从这栋楼跳下来的,掉在院子里面,大约在凌晨3点多跳的吧,轻生者是住在旁边那栋旧楼的,听说跳楼之前跟人吵架了。”

  记者随即走往旧楼所在院子,院子内坐着数名男子,其中一名黑衣男子一直凶恶地盯着记者。当记者走进院子入口通道时,该黑衣男与另一名白衣男子上前,大声呵斥:“出去!”记者向他们表明身份,并告知“这是媒体的合法采访,你们不能阻拦。”但他们不问缘由就挡住记者去路,蛮横地声称,“我不用解释,这里就是不能进来!不能拍”,扬言“要进来就先打倒我们”,并出言恐吓,“你们要是还在这里多站一会,待会打死你们了,你们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当记者质问黑衣男这样说是什么意思时,其更以恶毒的语言对记者进行人身攻击。

  在双方僵持过程中,记者往大院内张望,看到大院一角的地面上躺着一个人,但由于距离记者较远及此人身上有遮盖物,只能见到双脚,另外,有两个神情悲伤的妇人守在旁边。记者在入口通道处站立了10多分钟后,起初坐在院子里的一名男子竟上前推搡记者,勒令记者离开。随后,记者试图寻找其它路径进入现场了解情况,但却发现通往院子的通道基本已被人为封锁。

  据悉,在记者进入院子遭到阻挠之前,另一名记者在进行拍摄时也遭到野蛮对待,有男子指着摄影记者叫嚣“事后你就知死”,并上前抢相机。

  咄咄怪事 运尸车竟贴“记者用车”字牌

  上午10时44分,一辆蒙住车牌的运尸车徐徐驶往事发的旧楼。同时,数名男子在道路上阻挡记者拍摄,记者走到哪里他们就走到哪里阻挡,并且说,“我就是要站在这里。”10时50分许,运尸车从旧楼里驶出时,记者见到了十分荒唐的一幕,该车驾驶室内的挡风玻璃中间处赫然贴着一张写着“记者用车”字牌。据记者了解,前去采访的新闻媒体并没有采访车到现场,何来一辆“记者用车”呢?困惑的记者上前询问:“这辆车不是采访车,为何要写上‘记者用车’字牌,有何居心?”站在车外指挥车子行驶的一名男子不但不予回答,还喝令记者走开。另外数名男子则一面指挥运尸车行驶,一面叫记者不能拍摄。

  尽管有多名男子在现场指挥运尸车的行驶,但该车在驶出人民南路西巷时,还是不断地触怒群众:先是撞到路旁店铺的白鸽笼,吓得店铺老板大声呼叫,车子才摆正方向;随后撞翻一名骑摩托经过的妇女,摩托车掉到路旁的田螺、蔬菜摊档。这些莽撞行径,令在场群众无不哗然:“难道开运尸车的把车牌蒙上了就可以胡乱开车?”在群众的质疑声中,运尸车匆匆忙忙地离开现场。

  随后,记者进入院子中察看事发现场,黑衣男等人仍然大声训斥记者,口口声声称“我很给面子你们记者了,否则揍你一顿,你都不知死……”在采访过程中,上述男子的种种粗暴语言、野蛮举动,记者全部用录音、视频和图片记录了下来。或许是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黑衣男随后主动向记者讲述了关于跳楼事件的部分情况。

  跳楼事件 女子疑患抑郁轻生

  黑衣男称,其实跳楼事件与他并无关系,但因害怕自己的餐饮店也被报道出去而受牵连,所以“在此紧急时刻冲动发火”。在他向记者解释的时候,另一名男子又对记者大发脾气,被他劝开。

  据黑衣男讲述,跳楼轻生的是一名少妇,她丈夫在市区某酒店担任总监,她在市区另一家酒店做收银工作,估计是患有抑郁症的。该少妇住在事发楼旁边的旧楼,安装有防盗网,且通往天台的通道被封闭。昨日凌晨4时许(有知情者称事发时间应为3时许),该少妇走到旁边旧楼的天台跳楼。早晨6、7时,餐饮店的员工在更换燃气瓶时,看到院子里厕所旁边有一双人脚,起初以为是小偷摔死在地面,随后证实是轻生的少妇。据悉,该少妇是湛江人,留下一名年幼的女儿。记者采访过程中,少妇的丈夫也在现场。

  记者从该少妇的同事那里得知,该少妇约30多岁,可能由于患病一直治不好,于是产生了“死了算了”的念头。

  链接:

  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规定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2008年,总署再次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这份通知规定,对干扰、阻碍、报复、陷害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林夏 吴志添 周翔

茂名时空网 www.mm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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