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对一宗合同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利用开设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大肆诈骗他人货物的陈某,一审被判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司法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11月5日,陈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的茂名市东江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江公司,经查该公司并未在其工商登记的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某社区居委会一楼挂牌办公,属“皮包公司”)进行诈骗活动。 2008年12月17日,陈某伙同杨某、廖某(另案处理)等人以东江公司的名义与遂溪县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货值20.28万元的模板买卖合同。第二天,遂溪某公司将价值20.28万元的模板运送到陈某指定的地点交陈某签收后,陈某支付遂溪县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10万元货款。同年12月25日,双方再签订一份货值39万元的模板买卖合同。两天后,遂溪县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于12月27日将价值39万元的模板运送到陈某指定的地点,由陈某签收。陈某伙同杨某、廖某等人把全部模板销售并收取货款后,再也没有支付任何货款给遂溪县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从而骗得遂溪县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价值49.28万元的模板。 2009年6月17日,陈某故伎重施,以东江公司的名义与广州市天河区某建材经营部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合同。2009年6月19日,按照约定,广州市某建材经营部将重量为464.324吨,总价值为192.7605万元的钢材运送到茂名市,由陈某、廖某签收后,并按陈某指定的地点,将钢材送到信宜市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的施工工地。陈某收到信宜市某房产置业有限公司货款157万元后,支付了30%的货款58万元给广州市某建材经营部,余下的70%货款,陈某给广州市某建材经营部开了一张金额为134.7605万元的空头支票,骗得广州市某建材经营部钢材货款134.7605万元。 2009年9月9日,陈某以一本假房产证作抵押,以东江公司的名义与广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挖掘机买卖合同,约定以人民币106万元的价格向广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购一台挖掘机,首期付款18万元,余下88万元以分期付款的方式12个月付清。陈某向广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了首期货款18万元和运费4万元后,将挖掘机提走,其后以113万元的价格转手卖给黎生,收到货款后不再向广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欠款,骗得广州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88万元。 茂南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总值272.040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张伍 李广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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