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通过家政婚介找个老伴携手终老,催促结婚登记时才发现曾有婚史的对方拿不出离婚证!一怒之下,感到受骗的陈伯向市消委会投诉。经市消委会调解,该家政公司退还陈伯在征婚交友过程中花费的部分钱财600元。 近日,单身的陈伯在水东街头看到茂名某家政公司张贴的婚介广告,上面清清楚楚地印着“18元婚介一本婚介资料真实”。正打算找个老伴的他不由动心。 陈伯马上坐车到茂名,通过该家政公司先后交钱与两名女子见面,但彼此都没有找到感觉。第三次,家政公司为陈伯约了一位据说叫李×的女子(后证实其真名应为李××),并介绍说50多岁的李X有离婚手续,目前在茂名做服装生意。 陈伯与李×见面后,觉得她年龄等方面比较适合,两人开始交往。期间,李×借口买衣服、手机不见了但做生意要急用等,先后问陈伯要了约1000元的现金和一台800元的手机,并与他短暂同居。 陈伯一心一意与李×结为夫妻,多次催她去当地民政部门登记。口口声声与陈伯情投意合的李X一再推托拖延登记时间,到最后不辞而别,任陈伯怎么联系也不见回音。 陈伯觉得奇怪,再次来茂名某家政公司要求查阅李×的资料,才发现某家政公司录入的资料中居然没有李×的离婚证等重要证明,只知道她是恩平某镇人,真名叫李××。 面对陈伯的诘问,家政公司振振有辞地说,李××当年在农村结婚,只按当地风俗摆了酒而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所以她没有离婚证明。陈伯对此很不满:李XX没有离婚证明,总可以让当地街道办提供一份单身证明吧?家政公司怎么能够连最基本的资料也不曾核实就胡乱进行介绍?李XX会不会是婚托?陈伯越思量越觉得事情不对劲,万般无奈和愤怒下来到市消委会投诉。市消委会负责人认为,某家政公司在推出婚介服务的同时有义务和有责任核实婚介对象的身份信息与婚姻情况,在这起消费纠纷中,某家政公司不负责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陈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经市消委会调解,某家政公司退还陈伯在征婚交友过程中的部分花费600元。 针对类似婚介案例,市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首先不要轻信广告及婚介机构的说辞,面对天花乱坠的介绍要以平常心对待并慎重选择,建议消费者最好选择正规、大型、有信誉度、有资质的婚介机构。其次,对通过婚介所介绍的对象,应清楚对方真实身份和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多认识他(她)周边的朋友,多了解后再决定是否交往。再次,消费者与婚介所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可以参照《婚介服务合同》国家标准,对婚介服务的内容、服务质量、介绍次数、婚介合同的时间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如果一旦发生了消费纠纷或者对方有涉嫌诈骗的行为,消费者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向相关的部门进行检举,对其婚介所及个人追究责任。(张敏君 罗玉玲 卢伟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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