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巨额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情况近日已查明。现将案件基本情况公布如下: 2007年6月,根据茂名市政府领导批示转办件和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员工多次上访及来信举报反映,茂名市纪委组成联合调查组,由市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华翠任调查组组长,对反映茂名市经贸局副局长刘师向在兼任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期间利用鑫龙公司及关联企业改制之机,大肆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等问题依纪依法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刘师向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茂名市纪委监察局审议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刘师向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鑫龙公司是1995年在茂名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由茂名市能源原材料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和茂名市氨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氨纶公司)两个组成,能源公司和氨纶公司都是茂名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的下属企业。市计委是鑫龙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经产权界定,鑫龙公司89.2%的产权属国有性质,其余产权为茂名市计划委下属集体企业共有。公司成立初期,市计委抽调人力、物力、财力等对该公司进行经营管理。1999年5月,市计委任命工业交通科科长刘师向兼任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除该公司注册资金外,市财政安排国债专项资金和拨款并争取中行贷款对该公司进行筹建,其建设资金具体来源如下:1、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拨款130万元人民币(分3次划拨到鑫龙公司,其中市财政局于1996 年7月8日、 1997年7月24日分别划拨50万元和60万元,原市计委于1998年7月6日划拨20万元);2、茂名市政府担保的财政国债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市财政局分3次划拨到鑫龙公司:1998年8月23日划拨500万元、2000年1月5日划拨700万元、2000年5月19日划拨800万元);3、原市计委利用鑫龙公司为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名义争取到国家项目贷款310万美元。以上国家投资、政府担保的国债及专项贷款全部用在该公司项目建设上。鑫龙公司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发展,现已拥有油罐、气库及配套设施一批、万吨码头一个、土地271亩、海岸线460多米,固定资产一亿七千多万元。 2000年1月13日,茂名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以茂脱钩发[2000]49号文要求市计委将鑫龙公司国有资产股权向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移交。2003年8月12日,茂名市委办、市府办印发《茂名市企业国有资产划转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办发[2003]24号文)再次明确要求鑫龙公司国有资产股权移交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然而,刘师向以鑫龙公司资产股权已转让给了茂名市三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如公司),现已没有国有资产股权为由,一直拒绝移交,且多次抗拒相关部门的调查。2004年2月,市政府指示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局、法制局、审计局、工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对鑫龙公司进行产权界定。因鑫龙公司拒不配合,不提供任何财务账册资料,该工作组遂书面报告市政府,认为该公司存在巨额国有资产被侵吞的嫌疑,建议纪检监察部门介入。 在调查期间,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协调鑫龙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组协调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由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监管,直到2008年5月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正常。2008年5月28日,梁某仔(茂名市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称是鑫龙公司的子公司中油王港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手持股东委托书强行接管了鑫龙公司及其子公司一直到现在。在梁某仔强行接管后的第二天,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便书面向茂名市公安局报案,市公安局于2008年6月4日以梁某仔涉嫌诈骗予以立案侦查,后以其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给予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据市公安局讯问,梁某仔称不认识股东,股东委托书是邮寄给他的,具体是谁寄的不知道。目前,鑫龙公司及其子公司中油王港公司仍被梁某仔等人非法控制。另外,鑫龙公司员工梁某某在市纪委调查之前已将鑫龙公司的财务账册转移藏匿,市公安局已以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对其立案侦查,现梁某某负案在逃。 经茂名市纪委调查刘师向的主要违纪事实如下: (一)刘师向利用职权,伪造股东大会决议,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非法转让国有股权,造成巨额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1999年间,刘师向利用自己担任鑫龙公司法人代表的职务便利和鑫龙公司保管鑫龙公司股东氨纶公司、能源公司公章以及自己保管茂名市三如公司公章之便,在未经资产评估和国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且在没有召开股东大会、没有股东签名的情况下,伪造了股东大会决议,将鑫龙公司56%的股权非法转让到自己任法人代表的三如公司名下。为掩盖其侵吞国有资产的真相,刘师向在受让方周某某不参与、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伪造了1999年3月21日三如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将自己所持有三如公司30%的股权按原价15万元转让给周某某。与此同时,刘师向以三如公司没有运作为由,欺骗没有出资的三如公司挂名股东杨某某,将杨某某所持三如公司40%的股权按原价20万元转让给周某某,并任命周某某为三如公司法人代表。在中纪委八室的支持帮助下,经向周某某(周某某现任国家国资委下属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调查,周某某声明:对三如公司没有投资,也不知道拥有上述股权,没有委托过刘师向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及有关诉讼事项。在调查期间,刘师向本人承认有关文书中周某某的签名是自己冒签的;杨某某也称没有签过股权转让协议、没有收过股权转让金。因此,上述转让都是虚假的,三如公司实质上仍属于刘师向所有,且被刘师向一直控制和管理。 2008年1月23日,茂名市名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鑫龙公司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鑫龙公司拥有资产178069760.40元。 (二)刘师向指使三如公司等以虚假诉讼的方式企图侵占鑫龙公司40%的国有股权 三如公司在非法占有鑫龙公司56%的股权后,刘师向在没有召开鑫龙公司股东会议,股东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增资扩股协议,以股东三如公司、氨纶公司为原告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股东能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能源公司所持鑫龙公司的股份为氨纶公司和三如公司所有,目的是侵占能源公司尚持有的鑫龙公司40%的国有股份。2004年11月2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鑫龙公司为三如公司和氨纶公司共有。 一审判决后,刘师向等人为了取得二审终审的维持,又不惜自己告自己,由一审胜诉的三如公司和氨纶公司分别作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上诉到省高院要求确权(通过非法转让,三如公司已占有氨纶公司80%的股权,因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实为一家),省高院认为已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不属该案受理范围,因此于2005年4月21日对一审判决进行终审,维持原判。根据该判决,能源公司所持鑫龙公司40%的股权被三如公司等所占有。 2007年11月28日,在市纪委介入调查后,在省市纪委的协调下,茂名市财政局作为市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三如公司非法占有鑫龙公司股权向省高院申请提起再审,省高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裁定:撤销茂名市中院初审判决及省高院终审判决,将此案发回茂名市中院重审。 2010年4月13日,茂名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09)茂中法民二重字00001号】认为:因鑫龙公司为国有控股公司,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和决议的形成均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也未报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审核或批准,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7月2日)第二条:“……用国有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以及进行企业兼并、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境内外国有资产等活动,必须报同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4]57号):“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事先要办理报批手续,企业不能擅自转让,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不含大型、特大型企业)产权转让,应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核或批准。”“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前,要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转让底价,没有评估的转让行为无效,在资产评估的同时,应进行产权界定,明确产权归属”的规定,故其上述转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能源公司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氨纶公司属于能源公司注资35万元的国有控股企业,鑫龙公司属于政府拨款扶持、能源公司投入开办资金23万元的国有控股企业,按照能源公司与氨纶公司投资比例,鑫龙公司属于国有控股89.2%的企业。判决确认茂名市鑫龙发展有限公司89.2%的资产为国有资产,该国有资产由茂名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营运。 至此,鑫龙公司89.2%的资产为国有,其余产权也为市计委下属企业集体共有。 虽然鑫龙公司现有固定资产一亿七千多万元,另有巨额无形资产等,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鑫龙公司股东表明身份或者主张股东权利,但该公司国有资产股权仍被人实际控制,市政府暂时尚无法收回。针对该情况,茂名市纪委会进一步加强与市公安局、检察院及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以更加坚强的决心、更加积极的措施坚决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追回被非法转让的国有资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茂名市纪委已将该案件调查处理等情况向上级机关及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和说明。(纪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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