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
轮奸发廊女被判刑十年
为寻欢心,冯某明等五人以请吃宵夜为名,将一名发廊女子诱至野外进行轮奸,并进行性虐拍裸罩。日前,市中级法院终审以强奸罪裁定判处冯某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发廊女子被诱野外遭轮奸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23日,冯某明与邱某、陈某坤、谢某兴、谢某辉(后四人在逃)密谋找一女子玩弄。当晚9时许,冯某明一伙指使一名自称为“志坚”的男子骑摩托车到电白县三角圩的某发廊处,以吃宵夜为名,将发廊女服务员阿英(化名)诱带至茂港区七迳镇木等村委会龙古冲村某养虾塘的平房处。冯某明等5人强行将阿英推入房内,威胁其脱掉衣服之后,先后强行与阿英发生性关系。为寻刺激,随后一伙人又用手机对阿英进行性虐拍裸罩,百般凌辱。拍完照后,冯某明等人再次强行与阿英发生性关系,直至2007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才将阿英放走。 案犯法庭辩称属卖淫嫖娼 一审茂港区法院认为,冯某明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多人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轮奸妇女,情节较为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严惩。依法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宣判后,冯某明不服,上诉辩称其与阿英发生性关系时是讲明价钱而且给钱之后才同她发生性关系的,这只是不道德的性交易,并不是强奸。冯某明对原审认定其轮奸的事实认为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对其作出无罪判决。 在案证据足资定罪量刑 二审中,市中级法院通过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和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分析,认为冯某明伙同多人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轮奸妇女,有公安机关的报、立案登记、受害人阿英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DNA的鉴定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在案,证据确凿充分,相互吻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资认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准确。据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邹辉球 朱文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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