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港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充分发挥调解工作的积极作用,灵活采取各种有效的调解措施,有效化解一宗执行积案当事人之间纠缠近四年的矛盾纠纷,成功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以和解结案方式办结这宗涉案标的额达数百万元的执行案,取得了较好的执行效果。 2008年5月,江苏省东海县某汽车车轮厂因与市某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而向茂港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汽车有 限公司偿还拖欠的货款370多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某汽车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同年11月,茂港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汽车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70多万元及利息给江苏省东海县某汽车车轮厂,同时驳回某汽车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某汽车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后,于2010年7月依法作出二审判决,维持茂港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某汽车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生效后,某汽车有限公司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江苏省东海县某汽车车轮厂遂于2010年9月向茂港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茂港法立案执行后,该院办案法官考虑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是民营企业,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尽快兑现,同时又能使两家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因诉讼产生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在采取一系列执行措施的同时,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力图通过调解促成双方和解。但由于初期当事人双方积怨较重,经常针锋相对,互不相让,被执行人甚至避而不见,以致调解工作收效甚微。在此期间,被执行人某汽车有限公司的股东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东海县某汽车车轮厂旋即提出复议申请。几番来回,当事人双方由曾经的密切合作伙伴关系变成剑拔驽张,水火不容之势,诉讼之累越积越重,两家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因此受到了较大的影响。 为妥善办结该案,茂港法院于今年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查。期间,该院李日清院长亲自督办,并在百忙之中,抽空参与调解,在适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协商的同时,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股东,从法律规定到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同时又借助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充分利用民间调解资源开展调解工作。办案法官的不 懈努力,使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大大缓和,并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握手言和,分别作出让步,于今年5 月达成了和解协议。日前,被执行人某汽车有限公司一次性将拖欠的货款及相应利息47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江苏省东海县某汽车车轮厂,为两家企业纠缠近四年的官司画上了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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