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港区崩井村王氏家族携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索征地补偿款案,日前由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王氏家族土地房产所有证无效,但王氏家族享有土地使用权。 法院同时判决村集体全额支付王氏家族的安置补助费69.6万元,但因王氏家族曾获征地领导小组53万元的公益事业款,所以法院判村集体只需支付16万余元给王家。 王氏家族不服判决,并于15日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1953年土地证被判无效 王氏家族200多年来祖居一块约20亩的坡地,并拥有1953年取得的《广东省电白县土地房产所有证》。2009年茂名市准备修建的海洋大道正好穿过该地,征用土地除宅基地外面积合计19.656亩,征地补偿款合计为1066927.70元,但补偿款却被南边村平分给所有村民。王家质疑“为何征我家的地,补偿款却被全村人平分?”他们始终认为此地为其私产。因为虽然经过了土地改革、人民公社及农村承包等多个历史阶段,但此土地从未被进行归公、管理、分配,一直为其所有。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王氏家族所主张的祖居地虽然是其祖辈居住,但其土地依法属于南边村经济合作总社所有。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不能抵抗法律的规定。 由于王氏家族主张的祖居地在被征收前一直是由原告的祖辈及原告使用,村集体从未使用过该地,也未将该地安排给原告以外的其他村民使用,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也未将该土地列入承包的范围,因此,该土地应被视为集体已依法确定该土地由王氏家族使用。 王家不满公益金冲抵安置费 一审法院判定,依据《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该土地补偿款每亩18880元,应归南边村经济合作总社所有,而安置补助费每亩35400元,共计约69.6万元应归王氏家族所有。 由于王氏家族与南边村经济合作总社在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归属问题上存在纠纷,所以王氏家族一直拒绝搬迁,但当年为了配合征地工作,王氏家族与茂名市茂港区高地片征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协议,离开了自己的祖居地,并因此获得征地领导小组53万元公益事业款。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益事业款应被视为征地领导小组支付给王氏家族的安置补助费,所以应从王氏家族应得的安置补助费中扣除。因此,南边村经济合作总社只需向王氏家族支付16余万元。 对此,王氏家族表示不理解,“我们接受的公益事业款是高地片征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给的,而不是村集体给的,二者根本不是一个单位,如何能用别人的事业款来冲抵村集体应支付的安置费?”另外,款项性质不同。一个是公益性质,一个是补偿性质,“二者款项的性质完全不同,依法是不能相互冲抵的”。(赵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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