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港某局一员工伙同他人“引人入瓮”后实施抢劫 获判10至13年不等重刑 身为茂港区某局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员工的李林康,竟然组织、策划李灿阳和李荣基、李炳基兄弟等被告人,以搭车、介绍住宿等手段,“引人入瓮”后实施抢劫,近日被茂港区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10年不等的刑罚。 去年9月26日深夜,李林康的纠集指使并提供作案车辆,李灿阳、李亚东二人前往湛江市区,以租车为名将事主冯×盛的出租车骗往茂港区小良镇,当车行至小良镇覃社村委会那旺村南侧路段时,早已潜伏在该路段的李荣基、李炳基兄弟等人马上驾驶小汽车将该出租车拦截,再持刀枪威胁事主冯×盛,将其捆绑并用封口胶堵嘴后实施抢劫,抢得出租车一辆、LG手机一部及现金约300元。 同年10月7日晚,李林康介绍偶遇开车前来游玩的黄某、朱某,见两人穿着打扮颇有富态,便“热情”地介绍其入住虎头山旅游区碧海度假村宾馆,后即纠集指挥李灿阳和李炳基、李荣基兄弟等6人伺机对该二名旅客实施抢劫。次日凌晨2时许,李灿阳、李炳基、李荣基兄弟等6人窜到碧海度假村宾馆一楼服务大厅,首先持刀、枪威胁制服在场的3名工作人员并实施抢劫,后又直奔黄某、朱某入住的房间实施抢劫,当场共抢得现金1300多元、手机3部、小汽车钥匙及银行卡等财物。抢得上述财物后,又将黄某、朱某捆绑上小汽车挟持至一山岭处,威胁朱某讲出银行卡密码后到银行取走卡内的4700元,并将黄某、朱某挟持至旧325国道小良镇偏辟路段才释放,然后驾车逃窜。 茂港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李林康、李灿阳、李炳基、李荣基、李亚东、李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枪以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林康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灿阳、李炳基、李荣基、李亚东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各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荣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达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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