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茂港区某局人力资源培训中心员工的李×康,竟然组织、策划李×阳和李荣×、李炳×兄弟等被告人,以搭车、介绍住宿等手段,“引人入瓮”后实施抢劫,近日被茂港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年不等的刑罚。 去年9月26日深夜,李×康纠集指使并提供作案车辆,李×阳、李×东两人前往湛江市区,以租车为名将事主冯×盛的出租车骗往茂港区小良镇,当车行至小良镇覃社村委会那旺村南侧路段时,早已潜伏在该路段的李荣×、李炳×兄弟等人马上驾驶小汽车将该出租车拦截,再持刀枪威胁事主冯×盛,将其捆绑并用封口胶堵嘴后实施抢劫,抢得出租车一辆、LG手机一部及现金约300元。 同年10月7日晚,李×康介绍偶遇开车前来游玩的黄某、朱某,见两人穿着打扮似有钱之人,便“热情”地介绍其入住虎头山旅游区碧海度假村宾馆,后即纠集指使李×阳和李荣×、李炳×等六人伺机对该两名旅客实施抢劫。次日凌晨2时许,李×阳、李荣×、李炳×等六人窜到碧海度假村宾馆一楼服务大厅,首先持刀、枪威胁制服在场的三名工作人员并实施抢劫,后又直奔黄某、朱某入住的房间实施抢劫,当场共抢得现金1300多元、手机三部、小汽车钥匙及银行卡等财物。抢得上述财物后,又将黄某、朱某捆绑上小汽车挟持至一山岭处,威胁朱某讲出银行卡密码后到银行取走卡内的4700元,并将黄某、朱某挟持至旧325国道小良镇偏辟路段才释放,然后驾车逃窜。 茂港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李×康、李×阳、李荣×、李炳×、李×东、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刀枪以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康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阳、李荣×、李炳×、李×东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各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郭月华 李达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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