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时是当地的年例,由于发现及时未造城人员伤亡 水井里漂浮着死青蛙 近日,茂港区羊角镇田心村委会山口村郭水清家的水井疑遭别人投毒,由于发现及时,未造城人员伤亡。此事虽然过去了十多天时间,但他一家人的心头依然笼罩着阴霾。前天,郭水清一家向记者讲述了当天发生的情况。 厨师及时发现“毒水” 农历二月初二,是山口村的年例,全村沉浸在一片欢乐的气氛当中。郭水清一家人也忙着张罗十几台的饭菜,准备宴请逾百名亲朋好友。上午10时许,厨房外水缸的水差不多用完了,郭水清便按上电源开关抽水。一会儿,请来的厨师突然发觉一股“甲胺磷”的农药味扑鼻而来,便叫郭水清来看过究竟。郭水清一看,原本清澈的井水已经泛白,还冒出了很多泡沫。他觉得事态严重,马上冲到近百离家近100米远的水井看看怎么回事。揭开水井盖之后,他发现井边湿漉漉的,有股农药味。于是立刻打电话报警。他回到家里就把已经煲好的鸡粥和汤全部倒掉。 据郭水清的母亲反映,当天早上7时抽过一次水,8点多钟第二次抽水时,她隐约闻到有一丝异味,但并不很明显。她还用第一次抽的水煲了鸡粥。当天上午,她7岁的孙子吃了一碗鸡粥后,便说肚子疼。家里人惊慌不已,马上开盐水和葡萄糖给他喝,之后才没事。 事情一发生,全村哗然,许多在野外打了井的村民,纷纷去检查自家的水井有没有农药味,而他们家的水井却没有问题。 中午11时,羊角派出所的民警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并在该水井四周拉起了警戒线。 出事水井已被弃用 在记者采访当天,郭水清又抽了一次井水。井水依然可以闻到农药味,而且还有很多泡沫,与旁边那缸从邻居的水井挑回来的水,现成了鲜明的对比。随后,郭水清带领记者前往水井现场察看。记者看到,井水已经变得混浊,水面上漂浮着两三只死青蛙。 郭水清告诉记者,由于该村的地质问题,水井只能打在野外的田垌,村民都是安装了水泵来抽水用。他家的水井是10年前打的,附近还有五六口其他村民家的水井。这次出事后,他家已经不敢抽取这个水井的水了,只能从别人家的水井挑水用。 郭水清的母亲告诉记者,从事发至今,她每天晚上都睡不着觉,生怕家里发生什么事情。她忧心忡忡地说,幕后黑手的一天还没找出来,她和家人每天都会过得提心吊胆的。 警方:力争早日查明真相 前天下午,记者致电羊角派出所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该所负责人表示表示,警方对此事高度重视,出事当天刑警、法医已经到现场勘查,并取回水样进行化验,待化验结果出来后,再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力争早日查明真相,以消除村民心头的疑虑。 【相关链接】 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1059剧毒农药等。雅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场所很多。为了毒害群众,有的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场的饮水池和牲畜饲料中投毒;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饲料中投毒,等等。 投毒罪是危害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毒罪。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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