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罪犯王康仕的短暂一生也随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而宣告结束。12月31日,因绑架未成年学生且残忍杀害被绑架人的王康仕,在茂名市看守所被宣判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1973年出生在茂港区小良镇学堂村委会云里角村的王康仕,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3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7年1月12日刑满释放。本应悔过自新开始新的生活的王康仕,却再次萌生歹念,预谋绑架他人勒索钱财的王康仕购买了手机卡1张,伺机作案。2007年10月28日8时许,王康仕见同村的13岁中学生王某到其家中玩耍,便以带其去海边玩为由,驾驶摩托车将王某带离。当途经茂港区沙院镇第吉昌村路口时,王康仕将王某骗至路边桉树林中,将王某反绑在桉树上,持木棍扼其颈部,后又从家中拿取锄头锄挖王某颈部等处,致其颈部血管、气管离断,甲状软骨骨折,颈椎横断性、粉碎性骨折而死亡。王康仕将尸体掩埋于树林地里。尔后,王康仕多次发短信给王某父亲索要赎金30万元未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康仕犯绑架罪 一案,于2008年7月2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康仕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康仕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去年1月3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复核确认案情,认为王康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构成绑架罪。王康仕绑架未成年学生,并将被绑架人杀害,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的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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