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垄断洛湛铁路信宜段工地的水泥供应,曾某奇等10人结伙采取拦截、打砸、焚烧运输水泥车辆或施以恐吓等恶劣手段,阻止外地水泥进入洛湛铁路信宜段工地,破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并使国家建设项目进程严重受阻。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信宜市人民法院原审判决,曾某奇等10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1年到5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非法所得。 2007年初,湛江市某建材公司负责人谢某劲(另案处理)为了垄断洛湛铁路信宜段工地的水泥供应,经与该公司设在信宜市办事处负责经销水泥的代理人陈某武商量,采取物色社会闲散人员对广西玉林市中顺水泥有限公司运输到铁路工地的水泥车辆进行拦截、恐吓的方法,迫使广西方面不敢向洛湛铁路信宜段工地供应水泥。当被告人陈某武将谢的意图告知陈某强后,陈某强即介绍劳改释放人员曾某奇给谢某劲、陈某武认识。自2007年3月28日至同年7月29日,被告人曾某奇多次纠集被告人周某国、李某强、刘某伟、张某宁、李某、罗某兴、梁某等人在信宜市的池洞至径口路段、市区城北桥头、环城东路等路段设点日夜守候,采取威胁恐吓司机、砸烂汽车玻璃、焚烧汽车轮胎等手段阻拦广西方面运送水泥到中铁九局、十一局的铁路建设工地。为唆使曾某奇等人,谢某劲还发给拦截车辆的人员每人每天100-200元作为报酬。 由于运输车辆多次受破坏,铁路建筑公安局派出警车到信宜护送运输水泥的车辆。被告人曾某奇、张某宁等人得知后,于同年7月21日,指使罗某兴、梁某将停放在信宜市汇福酒家停车场的警车后玻璃、侧玻璃打烂。由于被告人的破坏,中铁九局、中铁十一局因水泥供应中断先后多次停工,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奇等10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水泥生产及其运输经营活动,使企业的财产受到损害,而且由于铁路建设的供料线受阻,严重地影响了国家建设项目的施工进程,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艳 杨洪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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