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的摩托车司机张某在搭载乘客过程中,因违规转车与汽车相撞,致使乘客伤残,司机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信宜法院朱砂法庭审理了该案,判令司机张某及其儿子张某尊承担30%的责任,向伤者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3万余元。张某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该起案件,驳回张某、张某尊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2009年8月,信宜市安莪镇某村妇女刘某去该市市区探望亲戚,因家中有急事需返家。当晚12点半左右,刘某在信宜城南车站与摩托车搭客司机张某经商议,达成协议:张某搭载刘某送至安峩镇其家中,则由刘某支付30元车资。当张某驾驶摩托车载刘某行至该市东镇某路段时,天突下起了大雨,两人无奈折返市区。当张某驾车经公路中间分隔带缺口处驶过对向车道过程中,摩托车与一辆疾驰而过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右腿当场折断,头部严重受伤并昏迷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轿车司机驾车当即逃离现场。信宜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小轿车司机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驾车驶过对向车道不让直行车优先通行,在造成事故中有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部门另查明张某驾驶的肇事摩托车为其儿子张某尊所有。受伤的刘某当即被送到信宜市广仁骨伤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即日转到信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刘某在伤势好转的情况下,于同年8月出院,共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刘某出院后,先后数次到该市人民医院门诊部继续治疗,用去医疗费用1000多元。去年1月,刘某到广东省假肢康复中心住院装假肢,期间共花费1.6万元。同年3月,刘某经法定司法鉴定所鉴定,损伤构成交通事故标准六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农村合作医疗给刘某报销1万余元。刘某是当地一名农民,其与丈夫育有两名子女,家庭收入较低。这场车祸使全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在刘某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为了支付刘某的医疗费用向张某请求赔偿。张某向其支付了2千元的医疗费后,就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后经过刘某及其家人多次催要,均无结果,无奈之下刘某起诉至信宜法院朱砂人民法庭,要求张某、张某尊父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共14万余元。 朱砂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是被告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小轿车司机驾车发生相撞共同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虽然是共同侵权,但也应按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小轿车司机在本次事故中因驾车车速快且没有确认充足的安全距离后超车造成事故,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小轿车司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因驾驶转向不按规定让直行车优先通行,与直向行驶的小轿车发生相撞,对造成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于两轮摩托车的车主是张某尊, 其将该车交给父亲张某使用而发生事故。张某尊对损害结果主观上亦有过错,应与张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经核准,本案原告刘某的实际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3万元,由于小轿车司机事故后驾车逃逸,待有关部门查明其相关情况下,原告刘某可再另行起诉请求赔偿。朱砂法庭遂作出民事判决:被告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某伤残赔偿金、护理费、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4.3万余元;被告张某尊对被告张某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张某、张某尊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茂名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遂依法驳回张某、张某尊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成城 杨洪波 陈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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