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街霸”的信宜市区“尚文森”团伙成员冯某森、张某海、毛某鸿、周某雄、黎某华、赖某南、潘某贵、潘某瑞、彭某飞,为了实现其 “发财梦”,组成恶势力团伙,多次实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人等勾当。其恶行于4月29日在本报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震动。 2007年以来,信宜市区青年冯某森,伙同社会人员黎某雄、张某海、毛某鸿、周某雄、黎某华、赖某南、潘某贵、潘某瑞、彭某飞等人经过商议,以冯某森为首,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团伙多次持刀、枪等工具在信宜市区内实施暴力犯罪,严重扰乱该市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然而多行不义必自毙。去年7月,公安机关先后将“尚文森”团伙成员全部抓获。今年3月,信宜市检察院以冯某森、张某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黎某雄、潘某贵、潘某瑞、彭某飞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赖某南、周某雄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某华、毛某鸿犯故意伤害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梁某、黄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冯某森、赖某南、黎某华、黎某雄、毛某鸿赔偿经济损失。 最近,信宜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认为,被告人冯某森、赖某南、张某海、周某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冯某森、黎某雄、张某海、潘某贵、潘某瑞、彭某飞、黎某华、毛某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冯某森、黎某雄故意伤害他人四次,致一人重伤,五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毛某鸿故意伤害他人二次,致一人重伤,三人轻伤,一人轻微伤;黎某华故意伤害他人一次,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张某海、潘某贵、潘某瑞、彭某飞故意伤害他人一次,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冯某森、黎某雄、张某海、潘某贵、潘某瑞、彭某飞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森、张某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黎某雄、潘某贵、潘某瑞、彭某飞犯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赖某南、周某雄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黎某华、毛某鸿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森、黎某雄、张某海、潘某贵、潘某瑞、彭某飞犯数罪,应进行数罪并罚。以被告人冯某森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进行故意伤害的犯罪过程中,冯某森是主犯,其余被告人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冯某森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处罚金3000元;黎某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处罚金2000元;张某海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000元;周某雄有期徒刑4年8个月;毛某鸿有期徒刑4年6个月;黎某华有期徒刑3年;赖某南有期徒刑3年;潘某贵有期徒刑2年,处罚金2000元;潘某瑞有期徒刑1年6个月,处罚金2000元;彭某飞有期徒刑1年4个月,处罚金2000元。冯某森、赖某南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的经济损失9203.17元;冯某森、黎某雄、黎某华、毛某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经济损失267008.24元。(成城 杨洪波 陈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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