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农民陈某、文某竟酒后驾驶机动车,结果造成了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文某犯危险驾驶罪,于8月16日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信宜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 今年5月11日20时许,该市新宝镇农民黄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该市合水镇往新宝镇方向行驶,当途经该市S280线57km+700m路段时,碰撞同方向在前骑自行车的杨某,致使两车倒地,驾驶摩托车跟随在黄某车后的陈某刹车不及与已倒地的车辆相碰,造成黄某、杨某和陈某同时受伤的交通事故。次日零时26分,信宜市交警对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陈某提取血样,送茂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并于当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陈某血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属醉酒。 无独有偶。同月27日21时30分,该市水口镇简坡村农民文某饮酒后驾驶其妻子的二轮摩托车,由该市水口镇往镇隆镇方向行驶,途经镇隆镇八坊村路段时,逆向行驶与陈某清驾驶的粤KW0388大型客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文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调查认定,文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不实行右侧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和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茂名市疾控中心检验,文某血中乙醇(酒精)含量为310mg/100ml。 信宜人民法院对该两宗案审理后认为:陈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虽然陈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但造成损害轻微,且已协商解决处理,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陈某醉酒程度较低,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判处陈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文某饮醉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文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轻微,已协商解决,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判处文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成城 杨洪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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