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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
无良女婿竟擅卖岳母房产 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2011-10-13 09:15:01  来源:名升网 【 繁体】 评论:0

  日前,信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女婿擅自将岳母所有的房产买卖,引致使买受人要求返还房款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钱某与被告吴某所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并驳回了原告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1993年,家住信宜市钱排镇的65岁的妇女李某,出资在该市市区某开发区内建起混合结构100多平方米的楼房一幢。房屋建成后,因李某喜欢在钱排起居生活,所以将该幢楼房交由其大女儿冼某丽及其丈夫吴某居住,并由两人保管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2002年4月,吴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并向朋友钱某称其欲将岳母的一幢楼房出售,房价款12万元。钱某表示有意购买。吴某在未经李某同意也未给李某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与钱某达到成书面协议,将房屋作价12万元转让给钱某,还约定由吴某协助钱某办妥房产的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吴某即把其岳母李某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房屋的锁匙交给钱某。钱某当即向其支付了房款12万元,并入住使用。双方交易后,房屋一直未过户至钱某名下。2005年5月,李某因病去世,楼房由其女儿冼某丽、冼某春法定继承。钱某得知情况后,多次催促吴某帮其搞好房屋过户手续。然而,楼房过户给钱某的手续需要冼某丽、冼某春共同同意才能办理,但却遭二人反对。钱某认为其持有楼房的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就可以证明屋是自己的,再次要求吴某、冼某丽夫妇与其办理过户手续,遭其拒绝。为此,钱某于今年8月诉至信宜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判令吴某夫妇返还房款。在诉讼过程中,冼某丽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钱某向其返还房屋。

  前不久,信宜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非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吴某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未征得其岳母李某的同意,擅自出卖房屋,侵犯了李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按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按国家《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除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外,不动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不动产。本案中,李某去世后,房屋由冼某丽、冼某春继承,由二人共同所有。钱某与吴某的房屋转让协议未征得冼某春的同意,故冼某春要求钱某返还房屋依法有据。因此,法院作出判决钱某与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吴某在判决生效后,向钱某返还12万元购房款,钱某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从该房迁出,将该房返还给李某之女冼某丽、冼某春。(成城 杨洪波 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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