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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
信宜一恶男闹离婚泼硫酸伤人被判重刑
2011-10-25 06:33:03  来源:名升网 【 繁体】 评论:0

  日前,信宜法院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来犯故意伤害罪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琴以罗某来为被告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罗某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由被告人罗某来赔偿给高某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5429.83元。

  今年4月28日7时许,被告人罗某来与妻子高某琴从东莞回到信宜市办理离婚,在其家里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来将一瓶不明液体朝高某琴身体泼去,致使高某琴面部、颈部、胸部、背部等多处被烫伤。

  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琴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不明液体见硫酸成分。广东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琴损伤构成Ⅲ(叁)级伤残。5月30日,高某琴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信宜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信宜法院调解,6月24日高某琴和罗某来离婚。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琴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罗某来赔偿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396157.4元;以及判决被告人罗某来赔偿原告人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来因夫妻婚姻关系问题发生纠纷,产生不满,故意以特别残忍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来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罗某来使用化学物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作案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遗留严重残疾,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罗某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罗某来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琴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高某琴请求被告人罗某来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抚养费、伤残赔偿金有理,应予支持,但计算有误。纠正后合计共计应为人民币635429.83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李迪 谢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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