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名中院对信宜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温平生贪污、受贿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温平生上诉,维持原判。今年8月,信宜法院一审以其受贿84万元、贪污65.982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4年。 2010年9月21日,信宜市钱排镇发生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银岩锡矿尾矿库溃坝特大事故。事故中,信宜市钱排镇达垌、双合两村死亡22人,房屋、道路、桥梁、农田、水利灌溉设施多处被毁,财物损失重大。广东省纪委成立工作组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市时任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温平生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遂于同年10月5日将该线索移交茂名市检察院侦查。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温平生在任信宜市钱排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6年至2008年间,在为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协调矿群关系过程中分别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所送人民币66万元。2010年5月,温平生任信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为他人介绍承包建设工程、办理稀土矿开采手续、协调房地产商用地关系等,共收受贿赂人民币18万元。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温平生在任信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构业务联系费、接待费、办公费的方式,骗取单位公款共计65.9825万元归个人所有。 今年8月3日,信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温平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总和刑期20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贪污及受贿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温平生不服,提起上诉。 茂名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温平生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并判处没收上诉人温平生非法所得1499825元上缴国库,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今年8月3日,温平生的前任——信宜市原国土资源局局长叶瑞昌亦因贪污罪和受贿罪被信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一审判决后,叶瑞昌服判不上诉。(陈严 刘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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