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承包场地开办鸡场,却以鸡场用地所有人变换为由,拒绝支付欠缴租金,引致双方对簿公堂,经过法官的倾力调解,终于使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2000年信宜市大力发展山地鸡养殖业,该市姚某与赵某两人经商议,决定合伙开办三黄鸡孵化场,并于2000年4月以姚某的名义与该市某镇属下企业信宜熠辉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书》约定姚、赵两人租用熠辉公司的场地经营鸡场,租用时间从2000年4月至2010年4月止。姚某与赵某合伙经营鸡场一年半左右,姚某因到广州市花都区开办工厂而退出合伙,由赵某独自经营,鸡场租金2005年两人已向镇政府交清。熠辉公司的投资方是外资,投资人于2005年撤资,公司由镇政府接管。赵某以其只与熠辉公司构成租赁关系,而与镇政府无关为由,拒绝支付2005年后的经营租金。镇政府多次催收,均遭赵某拒绝。2010年5月,镇政府以合同租赁期已届满为由,要求赵某自行搬迁出熠辉公司内的三黄鸡孵化场。后再遭赵某拒绝。镇政府于今年8月诉至信宜法院,诉请法院确认熠辉公司内的三黄鸡孵化场的全部不动产归镇政府所有;判令赵某自行搬迁出熠辉公司内的鸡场,并支付自2005年以来所拖欠的租金、违约金合计3.5万元。在诉讼期间,赵某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驳回镇政府的诉讼请求,并赔偿其一切经济损失。 信宜法院立案后,承办法官经过仔细分析,考虑到该案争议极大,及又是涉农案件,若处理不当,将会给当地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承办法官决定以维护稳定,化解纷争为着重点,开展调解工作,化解矛盾。通过多回合的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在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节协议:被告赵某自行拆除位于熠辉公司内的三黄鸡孵化场,拆除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由赵某向镇政府支付租金、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8万元。双方于调解书生效时主动履行完毕。最后,赵某与镇政府代表握手言和,双方冰释前嫌。至此,该起承包合同纠纷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终得以妥善的解决。(刘艳 杨洪波 陈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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