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市区工头赖某雇请了邓某等10名农民工务工,却在完工后拒绝支付工资,被邓某等人告上法庭。近日,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这起劳务欠薪纠纷,依法驳回雇主赖某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赖某向邓某等10名农民工付清工资8.5万元。 2010年5月,赖某承包了该市某工业园的公共设施建设。同年6月,赖某雇用农民工邓某等10人到园区内务工,工作的项目是制造水泥砖、安装排水管,并建造绿化花池和沙井。双方口头约定工资计算方式:能按件计算的,按件计算工酬,不能按件计算的,以每日45元计算工资。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间,邓某等10人在园区内工作。期间,赖某签发了4张工资单据给邓某等人,单据中写明:10名工人的务工工时总共为384天,合计工资总额为9.5万元。邓某等人完成园区内工作后,雇主赖某却没有依约定在完工后即结算并支付工资给工人。工人们因工资被拖欠,导致生活困难。工人中有5人来自外省,由于没能结算到工资,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成了问题。经工人们的多次催讨,赖某只是向其支付了工资的一部分,还欠工人工资余额8.5万元。后赖某继续以工业园未支付工程款或其本人不在信宜为由,多次拒绝工人的支付请求。迫于无奈,今年2月邓某等10人以赖某为被告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合计共8.5万多元。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邓某等10人受雇于赖某并接受其安排的工作,同时约定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标准,双方具备劳务关系的性质。依法成立的劳务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赖某接受了工人提供劳务,便应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但赖某拖欠邓某等人的工资不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邓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有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核实被告赖某尚欠10名工人工资8.5万元。为此,信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赖某支付工资8.5万元给原告。一审判决后,赖某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茂名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遂依法驳回赖某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成城 杨洪波 陈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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