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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
占道堆石致车毁人亡 法院判决死者负主责
2012-05-16 08:47:39  来源:名升网 【 繁体】 评论:0

  驾车人无证驾车,超速行驶撞上了他人堆放在路间的碎石堆,致使发生事故车毁人亡,谁该为他的损失担责?近日,信宜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堆放碎石的赵某承担30%的损害责任,赔偿死者父母各项损失合计8.1万元。

  男子驾车撞上占道石堆死亡

  去年12月,信宜市思贺镇村民赵某在其宅基地上建新房,为装卸方便,将购买的一车石子占道堆放在公路边。当月某晚11点半左右,邻村26岁的青年张某外出返家,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该镇镇中心往该镇大垌方向急急地行使,途径赵某家门前路段时,因未能控制住车速,与堆放在公路上的碎石相碰,致使摩托车侧翻,并严重损坏,张某头部着地,遭受重伤。受伤的张某被送到临近的罗定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三天后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交警部门判死者负主责

  事故发生后,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该现场图显示:公路宽为7米,按张某的行驶方向,赵某堆放在公路的碎石在公路的左侧,前端碎石占用公路宽3.6米,后端碎石占用公路宽3.7米,堆放碎石的长度为9米,摩托车倒地刮痕距后端碎石3.6米,距公路右侧边缘3.4米。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张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在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偏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赵某在道路上从事非道路交通活动,堆放石料,妨碍交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

  死者家属向堆石者索赔14万

  张某是家中长子,猝然去世不仅使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也使家中失去了顶梁柱。张某去世后,其家属曾多次向赵某提出赔偿请求,均遭其拒绝。无奈之下,今年3月死者张某的父母张某坤、蓝某连,以障碍物碎石料的所有权人赵某未经批准,擅自在道路上堆放物料,且未在周边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导致张某发生事故死亡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和精神抚慰金1.2万元合计14万元。

  被告赵某则向法院辩称:自己堆放的碎石是在路左侧,而张某是驾车从镇中心往大垌方向行驶,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向右行驶原则,碎石不会影响到张某的行驶。其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张某自身承担全部责任。自己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更不是引发事故的责任人,所以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堆石者被判赔8.1万元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违法无证驾驶,且在夜间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偏右行驶未确保安全,在行车时存在重大过错,撞上路边的碎石堆,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赵某擅自占道堆放石料,妨碍交通,其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同时赵某明应知道占道堆放石子存在安全隐患,却未采取防护措施,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因此,被告赵某主观上存在过错。事故中,因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张某的违法驾驶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偶然发生结合,导致了张某死亡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赵某的违法行为与事故损害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此石子堆放人赵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信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该证据法院予以采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责任,依法确定由被告赵某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实死者张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24万元。另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当地生活水平等情况,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过高,以被告赔偿9000元为宜。被告赵某应赔偿8.1万元(240000元×30%+9000元)。为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赵某赔偿原告某各种损失合计8.1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成城 杨洪波 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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