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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紫金溃坝事故诉讼超2500宗 证据资料重达1.5吨(图)
2012-05-27 08:41:06  来源:你的钢网 【 繁体】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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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6日,达垌村村民李汝福在自家废墟前盘桓良久。他家在溃坝事故中被冲毁,住了一年的帐篷,新家才盖起一层楼。

  数千名原告、数十名被告、五六十名律师、2500多宗诉讼……由广东茂名市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信宜紫金”溃坝事故引发的系列损害索赔案,就像一个巨大的漩涡。

  除诉讼规模在国内司法史上罕见外,这一系列诉讼案还创造了若干第一:2010年《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第一宗此类大型案件,第一宗对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进行法人人格否认的案件,迄今为止索赔标的额最大的“官告企”案件。有学者认为,此案将载入中国司法史。

  不过,诉讼进行至今,争议重重,原告被告陷入僵持。基于实际利益考虑,进行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是各方都不愿看到的。

  “死结”将如何解开

  回顾诉讼多达2502宗 证据资料重达1.5吨

  2010年9月下旬,台风“凡亚比”突袭广东茂名信宜市。

  9月21日上午10点,强降雨引发泥石流,导致位于该市钱排镇达垌村的信宜紫金银岩锡矿尾矿库溃坝。随后,尾矿库下游5公里处的石花地水电站溃坝。

  两起溃坝事故,导致达垌村死亡5人、石花地水库下游的双合村死亡17人。钱排镇房屋全倒户523户、受损户815户,另有交通、水利、农田、农作物等受损。

  10月9日,信宜市政府将信宜紫金告上当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950万元,超过1950万元的损失待核定后另行追加诉讼请求。

  从索赔标的额看,这起案件是国内迄今最大的“官告企”案。同时,政府代表受灾者状告企业的举动,舆论普遍叫好,“政府站在了民众一边”。

  政府提起诉讼后,达垌村、双合村的死者家属又相继提起索赔诉讼。此外,茂名市司法局组织50多名律师成立援助团,帮助其他受灾居民、单位提起诉讼。

  2010年12月至今,包括政府和死者家属提起的诉讼在内,当地受灾居民和单位共提起诉讼2502宗,索赔标的总额达4.1亿元。据统计,法律援助团收集的证据资料重达1.5吨。

  信宜市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起系列案件的案件数,比该市往年一年的案件数都多。

  诉讼中,案件被告多达28个,除信宜紫金与母公司紫金集团外,还包括尾矿库设计、监理、安全验收、施工等单位,地域涵盖北京、吉林、福建、江西及广东等。

  2011年7月11日,该系列案件开审。至今年3月7日止,这2502件诉讼庭审全部结束。其中,去年12月和今年3月,信宜紫金分别与两个村的死者家属达成和解。

  庭审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就责任认定等方面展开了激烈争辩。

  就法院方来说,这件事有点难办。什么时候判?怎么判?判多少?现在都是未知数。

  争议一 天灾与人祸,谁是溃坝主因?

  围绕尾矿库溃坝原因,原告被告展开交锋。

  溃坝事故发生后,广东省派出调查组进行了调查,结论显示:这是一起天灾为诱因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信宜紫金尾矿库排水井基座被擅自加高2.597米,且在暴雨来临时疏于管理和应对。

  这份调查结论,当然是受灾居民和单位庭审时最有力的证据。

  然而,信宜紫金的律师认为,突发性极端天气才是溃坝的主因。

  他们举出了两个主要理由:

  “凡亚比”入境前,广东省防指并没有将粤西地区特别是信宜市列入工作部署的重点,气象专家预测台风将向偏西方向移动,强度逐渐减弱。而事实上,台风残留降雨云系在粤西地区足足停留了40多个小时。

  这次降雨强度大、历时长、降雨量高度集中。信宜紫金自测降雨量显示,银岩锡矿周边地区24小时最大降雨量为665毫米,事发当天的降雨量更是达到了300至500年一遇,远远超过了尾矿库现行国家规范“200年一遇”的设防标准。

  针对“尾矿库排水井基座擅自加高”的问题,信宜紫金总经理陈小宁说,当时,包括设计、建设及监理单位在内均已通过电话进行了沟通、核对,认为抬高后对排水无影响。他们的主要失误,在于没有及时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和到安监部门报批。

  陈小宁认为,调查组的报告突出人祸部分,弱化了天灾成分。

  信宜市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主要采证了省调查组的结论,这份结论的权威性不容置疑。

  争议二“公司人格混同”VS“公司有限责任”

  事实上,即使信宜紫金愿意赔偿,他们也“有心无力”。这家企业的资产多为矿山设备,实际可用于赔偿的资金非常有限。

  于是,原告又把信宜紫金的母公司紫金集团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的理由是:紫金集团是信宜紫金的唯一股东,信宜紫金注册资本未缴足、未建立财务账册、没有独立经营自主权,与紫金集团“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是一个法律概念,常见于母、子公司间。由于母、子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子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受母公司影响,很难保证其自身意志的独立性,因此,在相关诉讼中,可从维护公平原则出发,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子公司、母公司视为同一人格,由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原告提出的这一主张,成为庭审中又一争论焦点。

  紫金集团提供了详细材料,力证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紫金集团赔偿的要求。

  这起案件于去年7月11日起开庭审理5天,之后法院一度休庭。

  9月16日,信宜市公安局以信宜紫金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被刑事立案侦查为由,向信宜紫金调取该公司以及宝源矿业、东坑金矿的全部财务资料,并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鉴定,得出了紫金集团与信宜紫金财产混同,紫金集团构成出资不实、抽回出资的结论。

  随后,法院采用了警方的调查结论,作为认定紫金集团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据,将紫金集团绑定到诉讼中。

  被告方表示反对。

  信宜紫金代理律师赵国华认为,信宜紫金是有限责任公司,紫金集团是股东,依《公司法》相关规定,紫金集团与本案无关。

  他认为,当地存在把紫金集团拉入赔偿责任主体之嫌。因为,信宜紫金已被责令停产,在不复产的情况下,没有能力进行赔偿。同时,其他被告也都是小型企业,无法支付受灾居民和单位提出的4个多亿元赔偿。

  赵国华指出,这起案件涉及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这是公司法的重要基石,不应该受到破坏。如果信宜开了这样一个“恶”的先例,那么,任何上市公司都有可能因为并购、或因为设立子公司而承担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紫金集团曾委托部分专家、学者对此事进行论证。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导王家福、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王保树等专家的论证意见为:紫金集团不应对信宜紫金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信宜市法院回应称,法庭已接到紫金集团提交的异议,目前暂未就此作出判决,如何判“还不好说”。(吴通清

茂名时空网 www.mm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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