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某千向原告蔡某英赔偿医疗费等损失1459元和赔偿3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黄某千在一审判决生效前,及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使两家人的心结得以解除。 该案中的原告人骆某世、蔡某英和被告人黄某千均是信宜市白石镇白鸡岭村人。今年1月,两家人因农作物引水灌溉发生了矛盾。1月18日上午8时许,蔡某英到黄某千家中论理,双方发生了激烈争吵。黄某千情绪激动难以控制,动手殴打蔡某英,并将近70岁的蔡某英打倒在地。怒火中烧的黄某千,觉得仍然不解恨,端起屋外的尿桶往蔡某英身上泼尿。 事发后,蔡某英的丈夫骆某世向当地的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受理后,委托茂名市公安局的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蔡某英和黄某千进行损伤程度鉴定。1月21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蔡某英的损伤为轻微伤;黄某千则无明显的损伤。信宜市公安局于2014年3月27日,对黄某千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黄某千因殴打、侮辱他人,合并被处于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600元。 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曾多次协商,但因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蔡某英和丈夫骆某世认为黄某千的泼尿行为给其精神带来了巨大的创伤,于2014年6月29日,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千赔偿因泼尿侵害其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元,并且赔偿其医疗费、差旅费等合计共2500元。 被告黄某千在诉讼中辩称:原告蔡某英是硬推门闯入自己家的屋厅,并将屋内的尿桶推倒导致满地是尿,自己就上二楼拿地拖拖尿。蔡某英见状便抢地拖把,并且坐在地上,双手拼命抱住自己的双脚,致使自己也倒在地上,两人全身均沾满了尿。自己在冲突中,并没有把尿泼在原告的身上,自己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信宜法院对案件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应受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双方发生冲突,被告殴打原告蔡某英,并对其实施泼尿行为。该泼尿行为被告侮辱了原告蔡某英的人格权,被告应予以赔偿。但是,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且原告方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后,遂作出了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蔡某英医疗费等损失1459元和赔偿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决。 一审的判决作出后,承办法官为使双方当事人均能接受裁判的结果,继续联系双方进行协商,经过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和解意见,并由被告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看到双方当事人脸上露出久违的笑容,承办法官搁在心头的那块石头总算落了地。(陈严 陆富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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