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名信宜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学生被校内同学围殴引起的损害赔偿案,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因口角被同学殴打致伤 17岁的雷某成是茂名信宜市某中学的初三学生。2012年12月8日上午,雷某成在学校的一栋宿舍楼通道和同校初二级同学陈某均、冯某基因碰撞发生口角,互吐口水,并且开始大打出手。雷某成很快被陈冯二人打倒在地,并被拖入饭堂的一楼厕所继续殴打。怒气未消的陈、冯二人,找来了和自己平时要好的同学黎某贤、林某熹、梁某宇、温某霖、韦某圣等人经过商议后,决定一起去“教训一下”雷某成。 当日下午14时许,陈某科等人来到128号雷某成的宿舍。黎某贤先拍打上床叫雷某成起来,林某熹则用手搂住雷某成的颈部将其拉下床,温某霖、梁某宇、陈某均、冯某基等人对其拳打脚踢。其间,林某熹和黎某贤又用盛满水的胶杯砸打雷某成的头颈部位,致使雷某成的右耳外伤性鼓膜出现穿孔。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雷某成损伤程度为轻伤。 雷某成被送到信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同月25日出院。住院期间和出院的后续治疗过程中,雷某成又先后到高州市人民医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和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进行检查,家人共花费医疗费合计共为9600余元。2012年9月2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熹、梁某宇犯故意伤害罪,向信宜法院提出公诉。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后,分别判处林某熹、梁某宇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 法庭判决 伤者上诉索赔近10万元 该事件发生后,七名肇事学生的家长和雷某成所在的某中学,先后向雷家支付了赔偿款共20900元。雷某成的父母认为,林某熹等七名未成年人在“众目睽睽下”殴打自己儿子,导致其受伤,共用去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28000余元。且儿子的伤害虽经医治,但至今仍无法恢复,且信心尽失,有自闭倾向。林某熹等人的行为给儿子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需支付70000元给儿子作为精神损害赔偿。而某中学未能尽到对学生的管理责任,令雷某成一再受到伤害,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雷某成的父母于今年6月21日,代儿子把七名肇事学生及其父母共二十一人和信宜某中学诉至信宜法院。请求法院判令22名被告赔偿儿子人身损害98064.9元。 在诉讼中,七名肇事学生的家长辩称:雷某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在提出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对于原告的损失,自己在本案起诉前已对全额赔偿有余。信宜市某中学则表示,学校作为教育管理者,在冲突事件中已经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并在获悉情况后第一时间合理地处理了本次事件,及时通知了当事学生的家长,并用车将原告送到信宜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在本案的学生冲突事件中,学校并不存在过错或过失。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判决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日前,信宜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主审法官认为:林某熹等七名学生的围殴行为导致原告雷某成受伤,而林某熹等人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由其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系在原告和被告陈某均等人发生冲突之后,学校的老师或工作人员未能赶到现场,采取措施制止打斗行为,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信宜市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在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校学生方面,存在一定的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的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经法院核实为12000多元。根据上述双方确认的数额,原告已收到被告自愿支付的赔偿款共20900元。故原告再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由于原告并未向法院提供造成其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故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雷某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服判决不上诉。(成果阳 陈严 陆富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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