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天经地义,但信宜人曹某为还钱,竟和债主结伙实施抢劫。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曹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梁某永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情回放 曹某今年39岁,梁某永今年26岁,均家住信宜城区。曹某因欠梁某永的债务,无钱偿还。梁某永提议,不如两人一起去抢钱,抢到钱就可以抵债。面对如此荒唐的建议,急于求成的曹某竟然同意了。于是,两人于2014年7月24日23时许,驾驶一辆助力车,尾随被害人李某(女)的小轿车,跟踪至该市东堤路的李某的住房附近。因梁某永认识李某,就下车在邻近的祝君好药店门口等待,以便接应。曹某在李某下车往其家门口走去之时,就迅速冲上前,去抢李某手中的棕色手提包。但李某紧抓不放,并呼叫抢劫,曹某便用手中的电击器电击了几下李某,随即抢走其手提包(内有一个金手镯、一张面值1000元的港币、其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小车行驶证、三张银行卡、现金12800元、一部白色iphone5手机)后逃跑,负责接应的梁某永驾驶助力车搭载曹某逃逸到该市高城水库的凉亭进行分赃。事后,曹某和梁某永又去到该市镇隆镇旧街圩尾的金属买卖加工店,将被抢到的金手镯打造成两枚男装戒指,每人一枚。经信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被抢的的金手镯价值2375元;被抢的iphone5手机价值3137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去年8月,曹某和梁某永分别被警方抓获,检察机关以二人犯抢劫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信宜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根据两被告的犯罪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曹某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2000元;判处梁某永有期徒刑1年3个月,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曹某、梁某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曹某负责实施抢劫,在抢劫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全部责任。而梁某永负责接应,在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成果阳 陈严 陆富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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