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业务中出现意外,发包公司总是把全部责任推向承包方,这一观点被信宜法院认定为错误的。8日,信宜法院通报称,梁某承包信宜市某运输公司客运业务后,聘陈某为客运司机。陈某因交通意外不幸身亡,除了梁某这个承包方赔偿36万多元外,发包方信宜某运输公司也赔偿33.2万元。 承包方赔偿36万 2012年,信宜市某运输公司与广东罗定人梁某签订一份《客车经营合同》,将该公司一辆大型普通客车交由梁某承包经营。去年3月,司机陈某开始受雇于梁某,从事客运业务。运输公司没有为陈某办理工伤保险。3月24日,陈某驾车搭载乘客从广州返回信宜时,在高要市路段与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两车失控后又与另一辆因故障靠边停放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激烈撞击。事故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多名乘客受伤。事故发生后,高要市交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去年5月,陈某家属将雇主梁某诉至高要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后高要市法院作出判决:死者陈某亲属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遂判令梁某支付上述赔偿款合计36万余元。梁某在判决生效后,向陈某亲属支付了赔偿款项。 发包方也难逃责任 信宜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说,陈某亲属在此案审结后,向代理律师咨询时获知:陈某虽受雇于梁某担任司机,但梁某承包的车辆,仍以运输公司的名义进行对外经营,即视为该公司与司机建立了劳动关系。陈某在执行职务期间造成的损害属于工伤,因此其损失依法应由运输公司予以赔偿。在陈某家属向信宜市劳动和保障局投诉后,2014年10月,信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运输公司向劳动者陈某的亲属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33.2万元。 该负责人说,运输公司认为梁某雇请陈某为司机,双方构成雇佣关系。陈某在雇佣过程中死亡,已由其雇主作出赔偿,与该公司无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于法无据。2014年11月,运输公司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损害,雇主梁某既是雇主也是法律上规定的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运输公司将客车承包给梁某经营。梁某在经营活动中,车辆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仍以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客运活动。因此,陈某与运输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法院对运输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因运输公司没有为陈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陈某亲属应得的工亡待遇应当由运输公司直接支付。法院判决,驳回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运输公司向死者陈某亲属支付工亡赔偿金33.2万元。(全良波 陈严 陆富祥) |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