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
未办采伐证竟滥砍林木 信宜一农民获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
信宜市某村村民张某买到位于该市平塘镇某山场地的一片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雇人砍伐。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情回放 去年2月,信宜市某镇村民张某以5000元钱购买了位于该市平塘镇某村委会一山场的林木。张某购买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砍伐许可证得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到上述山场,任意砍伐其购买的林地的松树、衫树。后将林木造材运往外地出售。案发后,经信宜市林业局检验鉴定,被滥伐的松木蓄积为3.3立方米,衫树蓄积为76.7立方米,合计林木蓄积为80立方米。 去年12月,张某自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今年1月,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信宜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发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张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并当庭认罪,且其亦主动交纳了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因此,信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所谓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虽然与林木户主达成买卖协议并给付金额,但其采伐林木不按法律规定办理采伐许可证,属于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因此依法须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惩罚。(成果阳 陈严 陆富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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