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人冯某和化州人陈某为牟利,竟合伙盗窃他人的摩托车,并三次得手。然而, 多行不义必自毙。近日,冯某被信宜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陈某则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情回放 冯某(38岁)系信宜市人,陈某(42岁)系化州市人,去年8月,两人经介绍后认识,便一见如故,大有相见恨晚的感觉。两人经商议后,遂决定一起盗窃摩托车牟利,并采取时分时合的方式作案。 去年8月9日中午11时许,冯某窜到信宜市人民路市委党校内,趁四周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将停放在空地的一辆女装豪爵摩托车的车头锁撬开,把车盗走。经信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3960元。案发后,该车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失主。 同年8月18日下午2时许,冯某和陈某驾驶上述盗窃所得的女装豪爵摩托车,来到信宜市池洞镇明湖商场门口路段。由陈某负责望风,冯某故技重施,撬开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的车头锁,把该车盗走。后冯某将盗得的该摩托车以800元卖掉,冯某分得赃款600元,陈某分得赃款200元。经信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3960元。 同年8月21日上午10时许,冯某和陈某又驾车来到上述的池洞镇明湖商场的门口路段。仍然由陈某负责望风,冯某则用自制的作案工具,接通了在该处停放的一辆摩托车的电源,将该车起动。两人在准备离开现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信宜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格为3182元。案发后,该车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失主。后检察机关以冯某和陈某犯盗窃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信宜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根据冯某、陈某的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冯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负责望风,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处罚。根据冯某、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成果阳 陈 严 陆富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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