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信宜市法院成功协调了一起行政登记案件。夫妻到民政局办理一孩登记的计生手续后,丈夫却在离婚后反悔,以孩子非自己的亲生为由,诉请法院要求撤销行政登记。在法院协调下,民政局撤销行政登记后,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 信宜人凌某今年30岁,和前妻张某原系初中同学。情窦初开的二人因互生好感成了恋人,感情逐渐发展到 “非君不嫁”的地步。凌某考上大学后,张某就外出打工供男友读书。二人于2009年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凌某在北京工作,张某在深圳务工,夫妻分居两地。可相爱容易相处难,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争吵后,矛盾越来越深,感情逐渐淡薄。婚姻存续期间,张某曾怀孕几次,凌某均以离婚为由威胁张某作引产,张某到北京探望凌某,凌某也不理不睬。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张某在深圳认识四川男子尹某之后同居并怀孕。去年6月,凌某知情后,对张某表示不介意她怀有别人的孩子,同意和她办理一孩的行政登记。去年6月18日,两人一起到信宜市民政局办理了一孩登记的手续。后凌某反悔,又于去年的7月2日,和张某到信宜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凌某在北京与他人再婚,张某也生下一男孩,并把小孩抱回四川尹某家生活。凌某为了尽快解决再婚后的生育问题,就要求信宜市民政局撤销对自己作出计生情况的行政登记,遭其拒绝。 今年4月,凌某以信宜市民政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向信宜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的行政登记。受理该案后,信宜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仔细阅览了卷宗资料并及时联系了各方当事人了解案件的事实真相。法官同时考虑到就案判案并不能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应当尽量协调处理,化解纠纷。于是,行政庭法官通过面对面调解、电话沟通的方式作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通过努力,原、被告与第三人张某均同意了法官提出的协调方案,即由原告凌某和第三人张某向民政局提出变更计生登记的申请,还凌某的“自由身”。 4月28日,信宜市民政局作出了撤销对凌某和张某的计生行政登记的决定,原告遂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随后作出了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原被告和第三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对承办法官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该案自此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成果阳 陈严 陆富祥) |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