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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
信宜法院依照疑罪从无及证据裁判规则判决首宗无罪案件
2015-08-27 07:59:43  来源:茂名新闻网 【 繁体】 评论:0

  日前,茂名中院对一起失火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信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沈某伟无罪。据了解,这是该市法院判决的首宗无罪案件。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日,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称被告人沈某伟在2012年12月31日上午8时许,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雇请邓某丽等六名工人,到位于信宜市东镇十腰村委会樟坡村其承包的香蕉田燃烧蕉叶,导致了相邻的红达纸厂的两间成品晾干车间建筑、生产设备以及车间内存放的约95吨成品草纸被烧毁。经信宜市公安消防大队认定,不排除外来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伟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燃烧蕉叶,因而发生火灾事故,导致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信宜法院原一审审理后,以失火罪判处沈某伟拘役四个月。沈某伟不服,提出上诉。案件经茂名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信宜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信宜法院经重新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伟雇请工人燃烧蕉叶和杂草,与此同时,与其相邻的信宜市宏达纸品销售部(又称红达纸厂)发生了火灾,虽然烧蕉叶的位置与该销售部的位置较近,但红达纸厂无法证实火灾是由燃烧蕉叶所造成。期间,被告人沈某伟也不在燃烧蕉叶的现场。信宜市公安消防大队对该火灾的发生原因只认定为“不排除外来火种引燃周围可燃物造成火灾”,不能充分确实证明红达纸厂的火灾是由被告人沈某伟雇请的工人燃烧蕉叶所造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失火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及证据裁判规则,信宜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于2014年7月17日重新作出判决,判决宣告被告人沈某伟无罪,予以当庭释放。

  重审判决后,信宜市检察院向茂名中院提出抗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信宜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维持重审判决的终审裁定,从而保障了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果阳 信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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