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来天经地义,而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更不应该。日前,信宜法院对一起群体劳务欠薪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仇某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吴某等17名原告劳动报酬17.2万元。 去年年初,仇某以信宜市某花岗岩厂的名义,承包位于电白区坡心镇一私人住宅广场的建筑工程,并先后雇请吴某等17名来自茂南区的民工为其施工,工程于去年9月6日建成。紧接着,仇某又承包下位于电白区水东镇迎宾大道御景豪庭住宅小区一楼商铺门前广场,亦与吴某等人口头约定,由其继续出工建设,该工程于去年10月13日完成,上述两项工程劳务费合计共23.1万余元。但仇某在工程完工后,却没有依约定及时结算工资并支付给工人。 17名农工人因工资被拖欠,导致生活困难。经过他们的多次催讨,仇某只是向其支付了工资的一部分,尚拖欠工资17.2万余元。后仇某继续以生意周转的资金紧张为由,多次拒绝了支付请求。迫于无奈,今年9月,吴某等17人以仇某作为被告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17.2万。由于考虑到农民工当事人经济条件较差、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维权心理迫切等问题,信宜法院立即为农民工开通了“诉讼绿色通道”,简化相关立案手续,并减免了相关的诉讼费用。 信宜法院对案件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吴某等17人受雇于仇某并接受其安排的工作,并且与仇某约定了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及标准,双方成立了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的劳务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拖欠原告的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核实被告仇某尚欠17名工人工资17.2万元。为此,信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仇某支付工资17.2万元给原告。一审判决后,被告仇某服判不上诉。(陈牧云 陈严 陆富祥) |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