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女工跳车跌伤致死谁之过? 乘雇主的车辆前去务工,途中为捡帽跳车跌伤致死,死者家属将雇主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近日,信宜法院对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雇主向死者家属作出赔偿。 案情回放 刘某59岁,系信宜市新宝镇村民,2013年年初,被同镇经营柑橘种植的龙某雇请,为其柑橘场除草,双方约定报酬为45元/天。同年10月7日的上午,龙某驾驶自有的一辆已达报废标准的厢式小货车,搭乘刘某等八名雇工,前往新宝镇佛子坳柑桔场除草。由于搭乘人员,刘某等三人便乘坐在货车的车厢。当车辆行使至新宝镇上峰石场径的路段时,刘某头戴的布帽突然被风吹走。刘某不听两位同乘工友和路边行人杨某的劝阻,自行跳车拾帽,导致跌地头部受伤。昏迷中的刘某,被雇主龙某等人送至新宝镇卫生院进行抢救,后被转送到罗定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四天后,刘某因伤势过重,治疗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刘某在行车的过程中跳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龙某驾驶与其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不符的且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载人,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刘某与丈夫杨某育有几名子女,猝然去世不仅使家人陷入巨大的悲痛之中,也使家中失去了重要的经济来源。龙某在事故发生后,已向刘家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共5.8万元。但刘某的家属却认为自己的损失尚未得到合理的赔偿,一纸诉状将龙某起诉至信宜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合计30.1万元。信宜法院合水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诉讼中,被告龙某辩称:自己和刘某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帮工关系,且刘某是在去工场路中自行跳车导致受伤后死亡的,不是在除草过程中发生事故致死的。所以,自己对刘某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官说法 虽然刘某与被告龙某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被告在庭审中确认以45元/天雇请刘某等人为其柑桔场除草的事实,且在交警部门对其询问中也承认是雇佣关系,因此,足以认定刘某与龙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也称劳务关系),刘某为提供劳务一方,龙某为接受劳务一方。事发当天,刘某是与其他工友一起乘坐被告的车,在前往柑桔场除草的途中受伤,其行为的表现形式是与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为此,法院认定刘某系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刘某受伤致死,劳资双方应根据事故中劳资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行车的过程中跳下,是极其危险的行为。她在旁人已劝告的情况下,仍坚持跳车拾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而被告龙某驾驶与其准驾型号不符且已达报废标准的货运机动车载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的规定,也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责任,依法确定由被告龙某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实死者刘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为30.1万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龙某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共3.25万元(30.1 万元× 30%-5.8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成果阳 陈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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