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
信宜一男子收购赃车被信宜法院依法获刑六个月
信宜男子占某为牟利,竟铤而走险,向他人收购赃车。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占某被信宜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的8月间,38岁的占某在信宜市的红旗农场附近,先后三次,每次以100多元现金作为报酬,向同乡李某收购盗窃得来的一辆嘉陵牌黑色男装摩托车、一辆本世纪牌黑色电动车,和一辆凯骑牌红色电动车。经信宜市物价局鉴定,上述涉案的三辆赃车合计价值共3856元。占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以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信宜法院提起了公诉。 信宜法院对案件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摩托车及电动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但鉴于占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理。根据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池榕 陈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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