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宜法院对一起敲诈勒索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12月,高州人李某(42岁)、陈某(36岁)经商量后,纠集同乡李某新(41岁),一起密谋驾车到公路上以“碰瓷”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此后,三人各出资1700元作为作案经费,租来一辆黑色丰田锐志小车,并准备了其他工具,伺机作案。 2014年12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梁某萍驾车由信宜往广州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信宜市朱砂镇安莪路口路段时,李某、陈某和李某新驾驶上述的黑色丰田锐志小车(车身早已被李某等人用磨砂纸刮花),先驶近梁某萍的车辆时故意制造响声,后将梁某萍的车辆拦停。李某等三人以梁某萍的车碰到其汽车的后视镜为由,威胁梁某萍,勒索得到现金500元。 不义之财的轻易取得,让李某等三人萌发了更大的贪欲。同年的12月26日,三人决定故伎重施。三人驾车行驶至省道S352线的朱砂镇辖区旺沙路段时,以同样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何某群驾驶的车辆拦停,强行索取了何某群的现金1500元。 同年12月29日的下午2时许,被害人许某聪驾驶一辆银白色面包车,搭载父亲许某治、弟许某途经朱砂交警中队往朱砂街方向行驶时,李某等三人驾车将许某聪的车辆拦停,对许某聪等人威胁,勒索得到现金3000元。 2015年1月7日,李某伙同陈某、李某新再次行动。当日的下午2时许,被害人林某祥驾车从信宜市贵子镇往市区方向行驶,途经贵子桥附近路段时,被李某等三人驾车拦停,勒索到林某祥的现金1000元。 从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月7日,李某、陈某和李某新,在信宜市朱砂镇安莪路口至贵子镇路段,先后四次以被害人的车辆碰到其汽车的后视镜为由,拦停目标车辆,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四名被害人的现金合计共6000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在上述案件侦查过程中先后将李某、陈某和李某新捉获,后检察机关以三人犯敲诈勒索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在该案的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陈某、李某新各自退出了违法所得2000元,合计6000元。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和李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李某、陈某、李某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的判决。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陈严 池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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