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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
楼上掉砖头砸死路人谁埋单?
2008-10-28 09:03:53  来源:名升网 【 繁体】 评论:0

法院判16户住户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

  2006年8月26日,这对信宜市女学生罗×霞家人来说,是一个黑色的日子。这天晚上9时多,罗×霞上街购物,在路经该市沿江路某号商品楼门前时,被楼上落下的砖头砸中头部,经信宜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住户应给予补偿

  这飞来的横祸,使罗×霞家人沉浸在无限的悲痛之中。悲痛之余,罗×霞的父母想到了法律,要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利益。他们认为,自己的女儿是在路过该号楼时被坠落的砖头砸死的,该号楼的居民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于是,他们将该号楼的19户业主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补偿死者家属13万多元。

  住户:我们不是肇事者

  去年9月,信宜人民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认为作为该号楼的产权人,均负有保管建筑物和管理该楼的责任,罗×霞是被该楼水泥预制方砖撞击导致死亡,该楼的19户住户均有管理不善的过错,应当对罗×霞的死亡分担一定责任,因此一审判决19户住户补偿罗家11万多元,平均每户6000多元。

  但该号楼有16户住户对一审判决不服,认为他们不是这一悲剧的肇事者,便向茂名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

  二审认定:业主应承担责任

  今年7月,茂名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该案中有3被告只是承租该号楼商铺使用,对该楼没有管理维护义务,亦即其3人在受害者死亡一事上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是,作出判决,维持信宜法院所作的部分判决,变更为其余16户住户共同赔偿罗家11万多元。

  砖头从何而来,肇事者是谁还不清楚,却把10多户住户告上了法庭,许多住户对此很不理解。在法院审理期间,其中数户举证事故发生当晚不在家,还有数被告举证几年前已不在该楼居住,所以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应免除其责任。但法院认为,作为该号楼的业主,除了对其所购买房屋享有所有权外,对房屋以外的楼房共有部分如该号楼的楼顶和楼梯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事故发生前,该号楼一楼的公共铁门和上楼顶的木门已损坏,任何人可随意出入该楼并到达楼顶,而铺设楼顶隔热层时剩下的砖头未及时清理,亦给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法院据此认定,16家住户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判决16家住户赔偿罗家。

  该院有关法官告诉记者,此案属于典型的法律上所说的“共同危险行为”,某个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但无法确定真正的责任人,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共同承担责任,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茂名中级法院依法判决该号楼16户住户给予死者父母经济补偿费11万多元。(成城 杨洪波 陈严

茂名时空网 www.mm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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