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
躲避责任8年不归家
接受调处化解多年积怨 8年前的一起案子,让相邻的两家结下积怨。当事人为躲避责任外逃8年不归家。如今,法院入情入理调解圆满结案,终化解多年积怨,消除又一个导致社会不和谐稳定因子。 2000年2月1日,自诉人梁某凤以被告人张某文致其轻伤为由,向信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张某文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张某文赔偿经济损失。信宜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但是,在法院开庭后、一审宣判前,张某文就外逃了,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无法继续审理,法院遂对该案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 直至8年后的2008年10月6日,梁某凤发现张某文回乡祭祖,立即向信宜法院作了申请,请求对该案恢复审理。为了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法院对张某文作出了逮捕的决定。本来被告人既然归案了,法官只要对该案宣判就可以结案的。但是,主审法官考虑到梁某凤与张某文是邻居,当年的打架事件也只是因为一件小事而引起,也就是因为这件小事导致两家人8年来从不来往。如果就这样宣判结案,不仅不能化解两家人的矛盾,甚至会加深积怨,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于是,主审法官做了耐心的调解工作,三番五次和双方当事人推心置腹地摆事实、讲道理,使双方明白争一时之气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只有平心静气才能化解矛盾,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作为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两家人,就应该和睦相处。经过教育,张某文深刻反思,意识到自己当年的鲁莽行为是错误的,自愿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708.6元。梁某凤也谅解了张某文,自愿撤回了对张某文的起诉。 面对8年后依然要负起的责任,当年以为一走了之就没事的张某文后悔地说,早知今日当年就应该正确地面对,才不会导致8年有家归不得漂泊在外。(刘艳 李迪 冯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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