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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
雇工被锯伤致残索赔遭拒 信宜法院还其公道
2016-07-14 07:29:28  来源:茂名新闻网 【 繁体】 评论:0

  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受害人梁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案件回放:信宜市海琳林木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琳公司)承包了该市丁堡镇的一山场种植果树,并从去年三月开始,雇请了梁某等15名农民工到山场从事除草、施肥、喷除草剂、种木等工作。去年的3月20日下午3时左右,梁某在使用割草机割草时,割草机的锯片突然断裂。锯片飞出后,撞中梁某的左脚脚板,造成他严重受伤。梁某受伤后当日被送到信宜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3个月,用去医疗费共1.54万余元。经医院诊断,该次事故造成梁某左足的第1、4跖骨等部位骨折,伤情经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海琳公司在梁某住院治疗期间,向他支付7500元后,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梁某遂向信宜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海琳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共62141.73元。

  法官说法:信宜法院民一庭对该案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法院结合原告梁某受伤的时间、地点,以及受雇期间所从事工作的范围、内容及所受伤害的事实,能确认梁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人身损害。因此,被告海琳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使用电锯的危险性应有一定的预见性,但其在工作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不慎锯伤自己,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主观过错,理应承担部分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责任,依法确定由被告海琳公司承担70%的责任。经核实原告梁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为62141.73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海琳公司赔偿原告梁某各种损失合计共35999.21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并由被告海琳公司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决义务。(池榕 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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